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原告林美怡被告林瑞杰(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原告林美怡被告林瑞杰(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馬家元詐欺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萬3,024元(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60號卷第5頁)。
理由要領一、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年籍不詳、暱稱「物競天擇」、「趙紅兵」、「小H」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先由該集團不詳成員以假投資方式對原告實施詐
理由一、本件聲請的內容為:受刑人蔡明輝因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原告黃漢智上列原告因被告王翊憲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育妏(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鄭亦瑋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因認被告涉有背信、侵占、詐欺等罪嫌。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意旨略以:按刑法詐欺與背信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均需有為自己不法取得他人財物之意圖。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國士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妮嬣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5罪(附表編號1至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附表編號6)。
案件,115年6月1日經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刑事詐欺罪及入出國移民法受理在案。
認為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
葉承達之姐葉荻晨負責發放薪資及獎金,復自108年10月2日至同年12月初,僱請姜國芬擔任電話行銷業務員,負責銷售氫淼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共同以前述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739號原告張永禎被告李彥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00號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君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
原告陳周代軒被告楊淯住臺東縣鹿野鄉永安村0鄰永安路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年度審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子毅黃浚宏馮勤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本案起訴書未詳載被告蕭嘉葰本案所犯之罪數,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蒞字第34222號補充理由書敘明:被告本案係犯1個指揮犯罪組織罪及274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等語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慈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