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8號原告張益彰被告許明佐(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8號原告張益彰被告許明佐(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葉碧娥被告郭育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原告廖萬毅被告柯鴻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余誠碩(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劉映嫺(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理由一、本件被告吳俊傑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時,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27號抗告人陳葦綸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上訴人張畇蕎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受刑人徐仕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告LIMJINHAN(中文姓名:林金漢)選任辯護人賴苡安律師張聰耀律師王志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四、原審認定之罪名、罪數: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12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傑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被告鍾承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807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具保人翁晨貴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詐欺等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826號上訴人即被告李長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
集團,反而私自侵吞,嗣因未返還該筆款項,始遭被告A06、同案被告A07依詐欺集團上游「無名」之指示出面追討。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瑋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5款規定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個人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造成防制洗錢體系之破口,有害金融秩序之穩定與金流之透明,實應苛責。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書記官王嘉蓉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