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吳韋辰、石永奇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113年6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
二、被告吳韋辰、石永奇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113年6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
二、被告吳韋辰、石永奇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113年6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詐欺時間、方式」欄所示時間及方式,詐欺如附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徐敬宜、許豪升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⑵被告於交付帳戶前曾詢問對方「會不會有甚麼問題官司等等的」等訊息,足認被告於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前,已有質疑並預見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詐欺他人使用,而遭列為警示帳戶之可能。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嗣吳名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王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上方式續對吳彥蓉施以詐術
蔡銘池與「芋綺」、「古智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1月某時起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
㈡被告以一個接續交付彰銀帳戶、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向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並實行洗錢犯行,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被告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後,即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夥同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所示A03、A04、A05,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實施詐欺,致其等
㈣、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本案加重詐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嗣「禾亞財務經理」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本案郵局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陳合惠,致其陷於錯誤,
㈢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係以單一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行為,同時幫助詐欺成員對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所載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同時侵害前揭數告訴人財產權,然被告是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下合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前不詳時
至原告其餘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受有損害之部分,原告並未具體舉證與本案被告行為之關聯,抑或證明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之故意、共同行為分擔,抑或另有造意、
,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以隱匿該等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