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附卷可佐(見發查卷第63頁);復經本院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其函覆稱:無法依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之病名,判斷是否為113年6月5日之車禍造成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附卷可佐(見發查卷第63頁);復經本院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其函覆稱:無法依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之病名,判斷是否為113年6月5日之車禍造成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坦承本案過失傷害犯行而犯後態度良好,我現已領有駕照,本案車禍發生告訴人亦有肇事責任,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㈡第二階段:被告除本件犯行之外,並沒有任何的前科素行,可責性程度較低,屬於有利的量刑事由;被告自述碩士畢業,依被告之母於原審審理時具狀所述,被告在她父親發生車禍之前就曾
查被告於113年10月3日因車禍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並有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顯著障礙、右倒視野缺損、記憶力缺失、行動障礙等症狀,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病歷
是身體上持續的折磨,雖經醫師診治並予以藥物治療,然此等傷害需門診追蹤,其完全康復非一蹴可幾,過程中之疼痛與不便,已對其身體造成實質之痛苦;相較於可見的身體傷害,本次車禍在其內心所留下之陰影
係夜間,照明與視線不若於日間,以車輛均以高速行駛且駕駛人一般無法預期前方車輛將有無故驟停於高速公路外側車道情事而言,分毫秒間之行為即可能導致後車追撞前車而生嚴重車禍
113年3月29日10時51分許5萬元許駿瑜第一銀行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78陳旻成詐欺人員自113年2月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Milly」之名義向陳旻成佯稱:因車禍需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檢察官說的有償器官移植會引誘窮人賣器官,這我同意,但是大陸捐贈器官的是車禍、死亡的捐贈,而不是像檢察官所說的富人向窮人買器官,檢察官也沒有舉證,可能大家對於大陸的形象不好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前揭其依「Tinok」之指示而交付本案國泰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乙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當初是因為我媽媽車禍
⑶、被害人因本案車禍事故受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嗣因該傷害致敗血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業如前述,而該死亡結果係因被告A05前揭過失行為所生,被告A05之過失行
證人王琳鈞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中證稱:因為我江蘇娘家的親人過生日及車禍受傷,我先請大陸友人拿錢給我親人,大陸友人告訴我要將新臺幣匯入此帳戶(偵卷第191至194頁)。
二、被告則以:對於系爭車禍之發生,原告亦與有過失。
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車禍中系爭車輛之駕駛人為被告,並以該系爭車輛登記資料為佐(見本院卷第73頁)。
而本件車禍事故為111年4月30日,原告在事發後一年後報名應考之考試,其無法到場應考,難認與本件車禍事故有何關聯性,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
24萬元車禍肇事責任鑑定費3000元合計25萬5480元
2告訴人黃婉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於上開時地騎車與被告開車發生車禍,告訴人黃婉禎因此受傷之事實。
⑶況查,一般發生車禍,不管有無人員受傷,警方偵辦之標準流程,將對與車禍有關之駕駛人實施酒測,此為駕車用路人所周知之事實。被告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
(下稱和泰產險公司)投保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於發生本件車禍時,和泰產險公司已會同理得保險公證有限公司(下稱理得保險公證公司)至車禍現場勘查,理得保險公證公司並就此製作貨物勘
4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份及相驗照片8張證明被害人因車禍受有頸椎骨折併脊髓損傷之傷害,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之事實。
⒉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件車禍事故導致蟹足腫,欲請求被告賠償79,000元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7至159頁),由上開診斷證明書固可知原告於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