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復考量被告前有傷害、恐嚇危害安全、過失傷害等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復考量被告前有傷害、恐嚇危害安全、過失傷害等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曾峙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蔡小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高筱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過失傷害罪罪名依刑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鄭素珍和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陳柏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吳泰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凡潔告訴被告陳俊廷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被告所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部分,請審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是被告之過失傷害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三、本件被告陳信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