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創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三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創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三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潮補字第775號原告陳春祥溫樂源被告陳沈碧錦董龔清燕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李昕峮訴訟代理人黃敬唐律師被告楊忠桂楊武雄訴訟代理人張堂歆律師張良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林銀治訴訟代理人游玉招律師被告孟華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許惠慧反訴被告即原告蔡昀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閻心鑲訴訟代理人周耿慶律師被告張大用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原告楊育坤被告蘇彥同吳姉倚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潮簡字第347號原告陳政霆被告翁卉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752號原告王鐘源訴訟代理人蔡佩純被告李昱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陳亮妤律師被告黃重源周子櫻黃崴靖黃堃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劉書婷訴訟代理人張子特律師被告廖國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鄭德發訴訟代理人溫藝玲律師被告高偉龍林余鍵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㈢被告3人辯稱:渠等於113年6月1日已搬離系爭房屋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被告3人已遷離且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原告於遷讓房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予駁回,先予說明
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黃家和律師張茗翔律師被告林宥均陳佳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吳逸彬被告陳泆希訴訟代理人范仲良律師被告楊茂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告蔡昀靜被告許惠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判決,上訴人於115年6月26日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字第1665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宗淋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原告廖士涵訴訟代理人郁旭華律師被告廖本盛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