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1號判決
又依美國判例法上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即指母公司與子公司應負同一行為責任)及「反向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即指子公司與母公司應負同一行為責任),被上訴人既均屬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
故上揭所稱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自不包括違背與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規定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及原法定判例法律見解意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判決
惟在被告提出上開爭執事項後,原告僅於110年6月10日具狀指稱馬來西亞尚適用判例法(caselaw),如無馬來西亞判例法得援用,並可援用英國判例法,但普通法與衡平法衝突時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三四號判決
理由按裁定正本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五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號判例,法院書記官即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更正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30號判決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判例法源依據及合法性即是法律地位不存在,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99號判決
』及『既然英國已有形成銀行遭以違反FSMA及COBS法令判賠之案例,已形成判例法,則聲請人於本案自得援用FSMA及COBS規範...』...然聲請人對於該等判例法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563號判決
同院48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於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1號判決
,並聲請訴訟救助,僅空言陳稱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裁判費之智識技能、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揆諸首揭判例、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43號判決
三、查本院59年裁字第14號判例、61年裁字第153號判例雖不再援用,惟依首揭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法律上見解之歧異,不得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家再字第2號判決
法規立法意旨論理法則、因果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及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法治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591號解釋文意旨,及實務判例、法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號判決
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二紙,該二紙裁定顯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裁判費之智識技能、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況本件抗告裁判費僅區區新臺幣一千元,揆諸首揭判例、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判決
又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0年台非字第135號判例),法院辦理9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1號判決
二、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援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720號判例,惟依該判例,法人之總事務所應以定明章程依法註冊之總事務所,惟塔城街之地址僅明定於章程,實際上再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判決
雖法官房阿生曾參與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號之裁判,惟該案業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回復二審程序,揆諸前揭判例,法官房阿生再行參與本院九十年上更一字第一0一二號案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