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
已經
訴訟繫屬
所謂訴訟繫屬,簡單的說,就像醫院的「掛號」,是指一個行政訴訟事件已經在行政法院「掛號」,等待行政法院審理。訴訟繫屬以原告提起訴訟開始,以行政法院作成裁判、當事人和解、原告撤回訴訟終結。原告提起訴訟之後,會產生一個行政訴訟事件繫屬在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必須加以審理,並依法作成決定(判決或裁定)。
竟
居然、到底。
勘驗
訴訟進行中,法院調查證據的一種方式。指勘驗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在交通事故事件,法官到現場查看車禍現場紅綠燈變換、幹支線道等狀況。
不罰後行為
指行為人完成一犯罪後,為利用或確保此一前行為之不法利益,而在前行為之後,另為具有伴隨性之利用行為或確保行為,只要處罰在前之主要行為,即足以吸收在後之伴隨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因此稱為「不罰後行為」。例如甲竊得乙之財物,為避免東窗事發,乃將該財物焚燬,甲只會構成竊盜罪,處分贓物之後行為,雖會另構成毀損罪,但屬不罰後行為。
上訴駁回
法院不接受該上訴請求,意指維持原本的判決。
離婚無效
經婚姻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兩願離婚,必須要有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戶籍登記等三項要件,才生效力(請參考民法第1050條規定)。如果離婚沒有依照上面的方式處理,就會無效(請參考民法第73條規定)。
逾
超過
限制加重原則
數罪併罰時量刑的準則之一,例如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亦即有期徒刑併罰之刑期,須受各罪合併刑期總和或法定絕對上限之限制。
不可分原則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於訴訟法上係以不可分的一個客體予以處理,即所謂不可分原則,又稱為案件之單一性。案件單一性在法律上的效果包括:(一)公訴提起的效力及於單一性案件的全部,此即公訴不可分原則。例如,甲未經乙的同意,進入乙的住家恐嚇乙「如果不還錢,將殺死乙」,檢察官僅就恐嚇部分起訴,而漏未就已經乙合法告訴的無故侵入住宅部分予以起訴,但起訴的效力仍及於具有想像競合關係的侵入住宅罪,法院仍應一併審理;(二)判決的效力也在案件單一的範圍內及於全部(審判不可分)。如上開案例,如果法院仍僅就恐嚇的部分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事後發現漏未將侵入住宅部分起訴,而再行就此部分起訴,因為恐嚇判決的效力及於侵入住宅部分,檢察官依法不能再就侵入住宅起訴,法院必須就再行起訴的侵入住宅部分諭知免訴判決;(三)對於判決的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的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