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積極表示姓名或名稱(包含本名或別名)及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保持其內容、形式及名目完整之權利)。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8條)。
實體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就是使訴訟合法、有效提起的條件。又可區分為實體訴訟要件及形式訴訟要件,實體性訴訟條件是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 例如案件超過追訴權時效、已經判決確定、經大赦或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的情形,就屬於欠缺實體訴訟要件。
上訴人
指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人;無論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或其他有權上訴者,只要對原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人即為上訴人,他方則稱為被上訴人。
法定租賃權
指兩造當事人雖未合意成立租賃契約,但因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成立租賃契約之情形。舉例而言:甲在自己所有的A土地上建了一棟B房屋,後來甲把A土地賣給乙,把B房屋賣給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和丙之間雖然沒有針對A土地合意成立租賃契約,但因此種情況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的要件,丙就可以主張在B房屋的使用期限內,丙和乙針對A土地有租賃關係。
查封
為保全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執行法院限制債務人對於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的一種執行行為。
委任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契約可約定報酬,也可以無報酬。
迷信犯
指的是犯罪人計劃採取超自然手法害人,因為超自然的侵害手法難以驗證,我們搞不清楚到底這種超自然犯罪方式有沒有產生效果,而且超自然手法和宗教信仰也有關係,每個人信仰不同,很難找到定論,所以刑法不介入這種爭議,只能認定迷信犯無罪。例如甲作法,在貼上乙名字的小草人上畫符,詛咒乙會死掉,不論乙之後有沒有死亡,甲都不會成立任何殺人罪的刑責。
感化教育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為的替代刑罰的處分。感化教育是基於少年犯宜教不宜罰的概念所設置。對於這些少年,另有特別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之保護處分,有訓誡、保護管束、社會安置與感化教育(收容於矯正學校或輔育院)等。對於情節最嚴重的少年犯,始有感化教育之適用,期間為三年以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觸犯刑法,要受到國家處罰。 而如果所觸犯的刑法同時也傷害到其他人,受害的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請法官除了就被告所犯的罪予以處罰外,也要決定被告應該要怎麼賠償被害人。
惟查
但、但是、但是依
找法規
-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訴訟事件專家學者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軍人待遇條例
-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制表
-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 行政院編制表
- 行政院處務規程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找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3 條
-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6 條
-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安置就養之適用對象、申請、區分、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 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7 條
-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
-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2 條
-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
-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