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依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間雖屬行政契約關係,惟為促進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等立法目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3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8條…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內政部依建築法第97條之2授權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第6條分別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
-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警察專科學校為執行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辦理95年專科警員班第25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叁‧五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99年12月…
-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故行政機關如係以作成終局決定為目的前所為之指示或催告,因不發生規制效力,自非行政處分。本件催告函僅在通知甲申請撤銷登記,如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法逕為登…
-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目的在使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等原因而溯及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條文立法原係繼受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但並未有如該法第49條之1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返還之給付,以書面之行政處分核定之」而賦與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之法律基礎。本件原告…
-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法律就發生同條項所定採購機關沒收或追繳廠商押標金法律效果之要件,授權主管機關在同條項第1款至第7款之行為類型外,對於特定行為類型,補充認定屬於「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院103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
-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後,應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8條、第34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42條、第49條規定,將重劃分配之土地辦理交接及地籍測量。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
-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
-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本文、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是廠商繳納押標金係用以擔保機關順利辦理採購,並有確保投標公正之目的,為求貫徹,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乃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
-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民國85年2月5日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乃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原眷戶資格者之公法上權益。此項公法上權益以具該條項所稱之「原眷戶」資格為其要件。所稱「原眷戶」,依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
-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依民國73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27條第2項及95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下稱徵收及分配辦法)第11條第3項、第3條規定,經徵機關公告開徵各期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行政處分,發生經徵機關之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而依上開徵收及分配辦法第3條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因不同之汽車種類及其…
-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四)
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理由: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公平交易法第26條:「公…
-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
-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11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為郵政法第6條第l項、第40條第1款…
-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決議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者,依72年12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及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第1項規定,非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新股之發行不生效力。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如公司定有配股基準日者,因於配股基準日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之股東…
-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18條第1項之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第1項查處情形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亦規定:「...『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
-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採甲說。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相關問題,因法律並無明文,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惟類推適用,應就性質相類似者為之;而基於國家享有公權力,對人民居於優越地位之公法特性,為求公法法律關係之安定,及臻於明確起見,公行政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其公權利本身應消滅。至於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亦僅闡…
-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故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本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參照)。本件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請求退稅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其主張核課處分適用法…
-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10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依公路法第3條及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依據公路法第27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通知),並蓋用徵收機關長…
-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依此規定,行政機關乃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設置,得代表各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之組織。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免政府財…
-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3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農民健康保險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發放,自應視其行政處分之法律性質與所行使權限之依據,而分別認定其處分機關。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其由不相隸屬之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勞工保險局執行之情形,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核發相同,分別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被告機關。參考法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5…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 5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並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保險局設受託業務處,全權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事項。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並授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之法律地位…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 4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當事人恆定原則,應係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行政訴訟繫屬中,移轉於第三人情形下,始有適用,以避免出讓訴訟標的之訴訟當事人,因對訴訟標的之管理權不復存在而喪失其適格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惟營業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之規定屬於國稅,其主管稽徵機關原為各區國稅局,僅因財政部基於作業及…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 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本件應屬公法爭議事件,受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按市有道路屬於公有土地,甲公司使用該道路埋設管線,與公眾依一般方式使用該市有道路(例如道路通行)之情形不同,而應屬「特許使用」,惟公物使用關係之性質,縱有收取費用之情事,亦非必然屬私經濟關係;凡地方政府機關核准公營事業使用公有土地,其核准行為究係基於公權力作用所為之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
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處理陳情等行為,所應遵循程序的法律。目的是為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2條)。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是指不限定於特別之事項,而得普遍適用於各行政法領域之法律原則(例如: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等)。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是一種不成文法源,所以在處理行政法的問題時,倘若欠缺成文法,可援引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判斷依據。
明顯重大瑕疵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如果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該行政處分是無效的。而所謂重大明顯瑕疵,是指沒有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一般人,從表面上或外觀上看,憑著基本知識,立刻就可以知道的瑕疵。例如,只因為闖紅燈,就被裁處拘留10日的處罰,該行政處分就具有明顯重大的瑕疵。
禁止過度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又稱為比例原則,指國家為達成某種公益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時,如達成該目的有多種相同效果的方法可供選擇,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而且該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所欲達成目的而維護的公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 。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護人民的權利,避免遭受國家過度的侵害。
行政犯
違反行政法義務或行政秩序,因此應被科以行政罰的人。如果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而應論以刑事罰,則為「刑事犯」。相較於刑事犯,行政犯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的程度較低,其處罰是由於行為人沒有依法遵守行政秩序或履行特定的行政義務。例如:未依規定速限行駛、未依戶籍法規定登記戶籍資料等。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議。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懲會。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註銷
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的必要時,除得命持有人返還外,亦得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的標示,顯示該證書或物品已不具效力後,再予發還(行政程序法第130條)。
陳述意見書
用以對事件表示事實及法律上看法之書面。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此時,相對人即得依法提出陳述意見書,表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相關意見。
撤銷
「撤銷」為法條常見用語,有關行使撤銷權之主體、要件及法律效果,依個別法律規範定之。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係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糾正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條係人民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救濟規定;行政罰法第2 條第2 款之撤銷許可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規定。
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不受相對人意思的拘束,就可以依它的職權單方作成決定的行政行為,就是單方行政行為。舉例來說,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的具體事件,對人民單方面作成決定,就可以拘束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一種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