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母法
因為子法是源自母法而生,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例如:農業發展條例(母法)第31條前段已有家庭農場的農業用地,由能自耕的繼承人繼承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可以免徵遺產稅的規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的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子法),如果增加母法所沒有的限制(例如:增加規定如果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就不可以免徵遺產稅),就屬違反母法(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法律字第 11003504580 號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字第 10803516730 號
不動產若由抵押權人聲明承受,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規定之適用疑義
法律字第 10703518150 號
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參照,關於「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內容,已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且非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經主管機關審認係屬興建農舍審查要件,則相關規定不應定於該計畫書中,而應將相關農舍興建審查要件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較為妥適
法律字第 10403512790 號
承受由主管機關捐助死亡榮民遺產,似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之特別規定情形,但涉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宜由雙方研商確定
法律字第 1040350579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參照,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論承受原因為何,皆不得承受耕地。又主管機關如認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就耕地承受人資格限制規定屬上述兩岸條例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無從將耕地遺產捐助予基金會,仍應歸屬國庫
法律字第 103035107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29 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 2、3、5 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法律字第 10200120960 號
允宜參酌同一法理,適度調整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定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6.29 農水保字第 1011865000 號令釋適用,俾符該條第 1 項之立法原意
法律字第 10203501590 號
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92 年修正時雖將「耕地」範圍縮小,惟並無一併欲縮小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範圍之目的,否則同條第 14 款、第 20 條至第 22 條即無將所定「耕地租賃」修正為「農業用地租賃」之必要,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 92 年修正之影響
法律字第 10100114660 號
民法第 8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及相關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如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確認非屬分割為共有禁止規定,而擬准予登記,應可贊同
法律字第 0999031053 號
有關因主張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違憲致生權利損害而申請國家賠償乙案,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包括準立法行為,故請求人應不得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法律字第 0970036778 號
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利用,增進公共利益。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分割耕地終止租約,應無該條之適用
法律決字第 0970013103 號
登記機關應否受理私法人所有之耕地申辦信託登記,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之解釋適用問題,宜先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後,再行來函辦理
法律決字第 0960035469 號
關於該耕地擬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之規定辦理繼承分割之疑義,因事涉該條例解釋之適用問題,應依法務部法規諮商處理原則規定,先洽請內政部或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法制單位提供研析之意見
法律決字第 0960012888 號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於修正後興建之農舍辦理移轉,得否應受 5 年移轉之限制疑義
法律字第 0950040023 號
關於 94 年 6 月 10 日修正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生效前已發生該條第 2 款規定時,其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等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是否有其適用疑義
法律字第 0920050121 號
宗教團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7 條辦理土地更名登記,該土地所有權人與宗教團體負責人同一人時,於適用民法第 106 條之疑義
法律字第 0920003696 號
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但書第 4 款之立法意旨法制疑義之意見
法律字第 0910034062 號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經法院拍賣取得之耕地,申請辦理拍賣登記乙案
法律字第 0910025393 號
有關被繼承人就耕地所為之遺贈,是否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之適用案
法律字第 0910003383 號
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之核發,得否繼續委任鄉公所辦理疑義乙案
(90)法律字第 037649 號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發布實施後,應由何單位受理農舍申請案會議決議
(90)法律字第 029283 號
關於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信託業得否受託管理或處分農耕地疑義
(90)法律字第 028749 號
關於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及牴觸農業發展條例,陳請刪除或修正該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事宜乙案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17112 號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土地細分,避免妨礙農業發展,故解釋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亦應本於此一立法意旨
(90)法律字第 013200 號
設定典權部分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頁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