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
法律領域中的基本原則,在解釋法律時不能違反。比如說刑事法律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民事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等。
公共設施用地
對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用途,依同法規定的程序劃定的土地。又公共設施用地不限於是否已取得興闢,亦不限於是否由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 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政機關、上下水道、變電所或其他供公用事業使用的土地。
不付審理
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會先查明是否真有其事?如果認為少年並沒有做移送書記載的行為,或是認為少年的行為情節輕微,不需要進入審理程序,法官就會裁定「不付審理」。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以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也就是,民眾除了不能提供好處(金錢、物品、飲宴或性招待等),要求公務員做「不合法」的事(違背職務行賄罪),也不能提供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例如建設公司雖然按照法規或合約規定施工,但為了儘快收取尾款,而提供好處給承辦公務員,希望該公務員能夠趕快通過驗收。所謂「不違背職務」,係指公務員在職務權責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而「行賄」則是指基於要求公務員依法行使特定職權之目的,而主動向公務員表達願意提供不法利益的意思。這種提供好處的意思一經傳達給該公務員得知,不論該公務員是否同意配合,該犯罪(行賄罪)就已經構成,最重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
反詰問
聲請證人的一方先完成主詰問後,由另一方的當事人對同一證人或鑑定人所進行的詰問,即稱為反詰問。反詰問之作用乃在彈劾證人、鑑定人供述之可信性,及引出在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之另一部分事實,以達到發見真實之目的。因此,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且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的情形,所以必要時,也允許為誘導詰問。
要旨
重要的意思、理由。
陳報狀
向法院陳述意見的書狀。如陳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所列事項。關於該書狀格式,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網: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處斷刑
所謂「處斷刑」,乃立法者基於刑罰目的及刑事政策考量,明文規定加重、減輕、免除法定刑之事由,以調整原始法定刑。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為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 2 月以上 5 年以下。如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3月以上7年6月以下)成為處斷刑,法官可在此範圍內為刑罰之宣告。
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為稅基,乘以按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的稅率課徵,而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直轄市、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此現值即為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
難謂為無理由
有理由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律字第 11403504420 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03640 號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350 號
財團法人增設副董事長,涉及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事涉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先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後,再行聲請管轄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尚不得自行變更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公益信託違反相關監督之命令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字第 11403503860 號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為程序從新之規定,與實體法無關。行政罰法第5 條適用於實體法規變更,且新舊法規須具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之要件。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正後,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有調整,建議地方政府洽詢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如何適用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52 號
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應包括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之罪(含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20 條之洗錢罪)
法律字第 11403503800 號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法檢字第 11400524540 號
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故律師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法律字第 11403503510 號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另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並未規範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必須召開監察會
法律字第 11403500810 號
安養機構或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任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包括有利於遺產而不變更物或權利性質之利用或改良行為,除有保存遺產之必要,原則上不得處分遺產
法律字第 11403500780 號
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