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65 號 判決案由石油管理法事件
一、公法上請求權因時間之經過而生失權效果,稱為「公法上之時效消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行政法規關於請求權行使之期間(限)規定,是否屬於公法上消滅時效規定,應依此判斷之,不能囿於法規用語是「請求」或「申請」。尤其關於人民行使作成授益行政處分請求權…
-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家上字第 35 號 判決案由塗銷繼承權登記等
「權利失效」係源自誠實信用原則之制度,即指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權利人,於其權利成立或屆至清償期後,經過長時間而不行使,義務人依其狀況得推論其已放棄權利之行使者,該權利雖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故權利失效制度是於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外,另一限制權利行使之獨立制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239 號 民事裁定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一、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其行使請求權已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查系爭土地為張海瑞與被上訴人張景福等人所共有,在合併分割或鬮分為張海瑞單獨所有以前,被上訴人張順源以次…
-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2048 號案由土地增值稅
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即在於請求退回溢繳之稅款,究其目的既在於申請退稅,自得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從而依該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所得申請退稅之期間,係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為之,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付申請。本件系爭土地增值稅,高雄地…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520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關於營利事業之境外分支機構,如已向所在國繳納所得稅者,為免重複課稅,立法例有減除及扣抵兩種方法,我國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採扣抵法,對於納稅義務人有利。故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394 號案由土地重劃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前開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惟此乃就…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843 號案由工程受益費
一、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程序法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行政執行法第六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表現…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313 號 民事判決案由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
一 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為訴之要素。於訴訟進行中,原告將訴之要素變更其一,即生訴之變更。又第二審法院苟認訴之變更為合法,應專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亦即第一審之原訴,已因准許變更而視為撤回,該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無須更就該判決之上訴為裁判,即第二審…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026 號 民事判決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一) 消滅時效完成後,即不生消滅時效中斷之問題,並非核發債權憑證後,時效即可重行起算。司法院院字第二四四七號解釋,係指原執行名義尚未罹於時效而核發債權憑證之情形而言。 (二) 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923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一)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指之過失,以加害人對於侵權行為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 (二)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謂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係屬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係屬侵權…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70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勞工 (被保險人) 得請求老年給付者,係以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滿二十五年而退職為前提,則該「老年給付」之請求權,自於其退職 (退休) 之時始發生。亦即上訴人 (雇主) 違反義務未為被上訴人 (勞工) 辦理勞工保險手續之初,被上訴人之老年…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059 號 民事判決案由履行契約等事件
(一) 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得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收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時,其就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所受之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
-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88 號 民事裁定案由損害賠償
上訴人並非請求回復其所搭建平房之原狀或請求以金錢賠償該平房被拆除之損害,而係請求返還占有物,故消滅時效應自上訴人知悉被上訴人侵奪其占有物即系爭基地之日起算,而非自被上訴人拆除上訴人所建平房之日起算。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2791 號 民事案由拆屋還地
上訴人既承認就系爭土地迄未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而占有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僅係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 (最高法院八十年六月四日、八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從而上訴人辯稱已依法取得地上權,…
- 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496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一 上訴人既主張其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因被上訴人之上開侵權行為而生,而商標法又無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則原審認為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仍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應無不合。 二 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起訴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所謂之…
-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2383 號 民事案由給付貸款
(一) 消費借貸之借用人主張借款業已清償,而貸與人主張借用人此項清償之款項,係屬另筆債務,並非係爭借款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貸與人就另筆債務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二) 遲延利息亦為利息,縱將遲延利息解為賠償因債務人給付遲延所生相當利息之損害,亦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五…
-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2097 號 民事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上訴人出賣訟爭飼料給被上訴人時,對被上訴人僅有給付該飼料之價款請求權,並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之競合可得選擇行使之情形存在,則於其價款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自無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餘地。
-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3979 號 民事
〔支票時效抗辯與有關法律規定的配合〕 上訴人謂主債務人萬良公司之票據債務,自其受敗訴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本件被上訴人提起訴訟之日止,已逾一年,其追索權應罹於時效而消滅,彼等之保證債務,亦不存在一節,經調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六十九年訴字第七八五號被上訴人訴求萬良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卷宗,查…
-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1665 號 民事判例案由拆屋還地
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鄭某既已於生前將訟爭土地出具字據贈與被上訴人,因該地實際上早由被上訴人占有使用中,故應認於贈與契約成立之日即已交付贈與物,並不因被上訴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而成為無權占有。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835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一) 由於貨櫃運送之形態特殊,貨櫃運抵目的地時,似須在貨櫃集散站等待驗關交貨。在此等待驗關交貨期間,貨櫃由貨櫃集散站營業人保管,當為海上運送人與託運人或受貨人所共同了解。易言之,亦即「由貨櫃集散站保管貨櫃以等待驗關交貨」,已成為附合於海上運送契約之一種約定。因之,貨櫃如在貨櫃集…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694 號 民事案由設定地上權登記
上訴人建築房屋之上開土地,係分別向被上訴人所承租,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其租賃關係之存在,復經終局判決審認確定,是上訴人使用上開土地,既係本於承租該土地之意思而占有,即無從依民法關於時效之規定而取得該土地之地上權,並不發生請求權競合問題,上訴人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雖得於契約成…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274 號 民事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上訴人在龔鶴松之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縱使有以上開文書通知龔鶴松繳付訟爭土地地價稅,並收取其所繳該稅等情事,亦僅生拋棄訟爭土地部分之時效利益問題,尚難謂亦已拋棄訟爭房屋部分之時效利益。原審以上訴人已拋棄時效利益為由,遽就房屋部分為其不利之判決,尤有可議。
-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948 號 民事判例案由給付貨款
上訴人所欠被上訴人貨款六萬元既以所得佣金三千元抵償其一部分,自係對被上訴人為請求權存在之承認,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被上訴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因而中斷。
- 最高法院 55 年度台上字第 1648 號 民事判決案由確認優先權存在
〔優先權因一年不行使而消滅者僅優為先權而非債權〕 「依海商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取得該項優先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一年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不適用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因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僅為優先權而非債權本身。」
-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307 號 民事判例案由返還房屋事件
(一) 出租人或承租人之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執行法院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而不能類推解為其就租賃契約對出租人亦有終止之意思表示。 (二) 因擔保承租人…
消滅時效
權利因長期不行使而使其請求權效力消滅或減損的制度,在行政法律關係上,亦為權利本身消滅的原因(與民法規定不同)。又具有財產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不論是國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退稅請求權。
消滅時效中斷
因特定情事發生,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或有正當理由不行使其權利時,在計算消滅時效時會發生中斷的效果。如消滅時效會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例如: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業者作出催繳就業安定費通知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即會中斷,如該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時效即應自此重行起算。
裁處權時效
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可以課處行政罰,但國家這個裁處權的行使,法律會規定一定的行使期間,如果超過這個期間還未行使,國家就不可以再處罰。而這個可以行使裁處權的期間,就是裁處權時效。 例如: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規定中的「3年」就是裁處權時效。
除斥期間
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行使的存續期間,若權利人對該種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期間屆滿),該種權利就會歸於消滅,所消滅的權利多是形成權(如撤銷權)。除斥期間是自權利成立之日起算,自始固定不變,並沒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所規定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2年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消滅,該一定的期間即為請求權時效。
絕對法律保留
某些事項只能由立法者以法律加以規定,立法者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例如: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以法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
時效不完成
於時效期間終止時,發生不能或難以行使權利之事由,法律上使其時效暫不完成,容許權利人在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仍得行使權利,避免權利人因外部障礙而受到時效完成的不利益。例如:時效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39條)。
時間效力
成文法規因為時間經過所產生的效力,可分為效力發生、效力消滅、效力追溯等3部分。 1、效力發生,指成文法規自一定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之意。例如: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但為了避免部分人民或有關機關沒辦法即時知悉或即時實施配套作業,可另訂施行日期,並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2、效力消滅,指成文法規自一定時間點以後就失去效力之意。通常會因時間經過(明定有效期間或期間限制)、明示廢止、經違憲宣告失效、新法取代、自動失效等原因而效力消滅。 3、效力追溯,成文法規原則上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之事件。但有時會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終結的事件(真正的溯及既往),或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存在且尚未終結的事件(非真正的溯及既往),這就是效力溯及。關於效力溯及,必須考慮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過渡規定、給與補償等情形來處理,才沒有違憲的疑慮。
公法請求權
大陸法系國家包含我國在內,其法制的基本架構是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二元化的基礎上,一般而言,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且對任何人皆可適用,例如民法;而公法則是關於公共利益,且是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的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因此,公法請求權係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例如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請求發給差額地價。又需特別注意的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當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其時效為10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就會當然消滅。因此別讓權利睡著了。
情事變更
某種法律關係(或契約)成立後,因為非可歸責當事人之因素,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況,而依其原有法律行為之效果顯失公平時,原來的法律效果就不能再像以前一樣,而需要變更,甚至消滅。例如:依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