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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太陽光電系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太陽光電系統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太陽光電系統[Solar Photovoltaic(PV)Systems,以下簡稱PV系統],包含組列電路、變流器及控制器等組成,與其他電源併聯、獨立運轉,或兼具併聯與獨立運轉,得以交流或直流輸出,其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本節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太陽能電池:指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電力之基本PV裝置。 二、模組:指由太陽能電池與其他組件組成,能產生直流電力之完整裝置。 三、交流模組:指由太陽能電池、變流器與其他組件組成,能產生交流電力之完整裝置。PV電源電路、導線及變流器視為交流模組或交流模組系統之內部元件。 四、交流模組系統:指內含交流模組、配線方法、材料及子組件,可被認定為系統之組合。 五、組列:指數個模組與支撐架以機械性及電氣性整合而成之組合,包含附屬之系統元件,例如變流器或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附屬相關配線。 六、直流匯流箱:指內含用於連接二條以上並聯PV系統直流電路配電裝置之封閉箱體。 七、電子式電力轉換器:指使用電力電子技術將一種形式電力轉換成另一種形式電力之配電裝置,例如變流器、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子式充電控制器等。 八、PV電源電路:指介於模組間,或自模組至直流匯流箱、電子式電力轉換器或直流PV系統隔離設備間之直流電路。 九、PV 輸出電路:指自二條以上PV 電源電路連接點,連接至其終端點之直流電路。 十、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指介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間,以及自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至該直流系統之共接點間之電路。 十一、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指連接至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用直流匯流箱輸出端之直流電路。 十二、PV 系統直流電路:指位於PV 電源電路、PV輸出電路、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及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之任一直流電路。 十三、變流器輸出電路:指連接至變流器交流輸出端之電路。 十四、功能性接地:指為運轉目的具有對地參考電位,而非屬直接接地之電氣接地,通常透過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內建之電子裝置提供直流接地故障保護連接至大地。 十五、併聯型系統:指與電力網併聯運轉,且得輸送電力至電力網之PV系統。 十六、獨立型系統:指獨立於電力網外供電之PV系統。

PV系統得作為建築物之電源系統,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PV 系統之變流器、模組、交流模組與交流模組系統、直流匯流箱、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直流電路控制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以下簡稱PV設備),應為用於PV系統者,並於現場有標識,且該標識為反光材質。 二、前款規定PV 設備之裝設及相關配線、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三、單一建築物得裝設多套PV 系統。裝設多套PV系統者,PV系統相隔距離無法此可視及者,於每一具PV 系統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場址內所有電源隔離設備位置之耐久標識,及標明多重電源之警告標識。 四、PV系統設備及隔離設備不得裝設於浴室,其電路不得緊鄰或經過避難用通路。 五、電子式電力轉換器及其相關裝置,搭配符合第八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隔離設備者,得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之屋頂或其他外部區域。 六、PV組列場內應設置維護安全通道。PV組列裝設於地面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一‧五米以上,裝設於屋頂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六米以上。 七、裝設於水面上之PV 設備應為適用於其裝設位置者,其配線應能使PV 設備隨水位移動,並能耐潮濕、抗腐蝕及可承受機械與結構應力。

  1. 本節有關PV電源電路之規定,不用於交流模組或交流模組系統。
  2. 交流模組或交流模組系統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
第 二 款 電路規定

PV系統電路之電壓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流電路最大電壓: (一)PV 系統直流電路之最大電壓應為電路導線間之最高電壓。絕導線、電纜、設備、工作空間及其他應用之電壓限制及額定應採最大電壓。 (二)PV 系統直流電路裝設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其最大電壓不得超過一千伏特。裝設於獨棟或雙拼住宅場所,且無合格人員管理者,其最大電壓不得超過六百伏特。 (三)直流PV設備額定最大電壓未超過一千五百伏特,且位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其裝設得免依第九百零五條及第九百十五條至第九百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用於PV系統直流電路之設備額定電壓在一千伏特以下者,不第一千零十二條規定。 二、PV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之最大系統電壓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並依最低預期周圍溫度作溫度修正後之串聯模組額定開路電壓之總和: (一)採用模組之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設備銘牌提供之開路電壓溫度數。 (二)單晶矽或多晶矽模組之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設備銘牌未提供開路電壓溫度係數者,採用表八六六提供之開路電壓溫度係數。 三、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及輸出電路之最大電壓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 (一)單一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壓依該轉換器設備銘牌或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決定。該指示未提供決定最大電壓之方法時,其最大電壓為該轉換器輸出之最大額定電壓。 (二)二個以上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串接之輸出電路,其最大電壓依該轉換器之設備銘牌或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決定。該指示未提供決定最大電壓之方法時,其最大電壓為該等串接之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額定電壓之總和。

  1. 各電路之最大電流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電路: (一)PV 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一‧二五倍。 (二)PV 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電源電路之電流總和。 (三)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依前目計算所得並聯電源電路最大電流之總和。 (五)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二、連接至電子式電力轉換器輸入端之電路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該裝置安培額定未大於該電路導線安培容量者其最大電流為所接線之該電子式電力轉換器輸入端額定輸入電流。
  2. 電路導線應能承載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所得較大之安培容量: 一、導線安培容量未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者,依前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一‧二五倍。但電路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經設計者確認用於以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得以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電流選用。 二、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者,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電流。
  3. PV電源具備多組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同一回流導線者,該共用回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4. 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二串以上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總和。
  1. PV系統直流電路及變流器輸出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有過電流保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者,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2. 每個電路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導線具有足夠安培容量能承受最大電路電流。 (二)來自所有電源之電流未大於依PV模組或電子式電力轉換器依需求指定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 二、電路導線一端連接至有限制電流之電源,其導線安培容量依該電源計算且亦連接數個最大電路電流大於該導線安培容量之電源者,在與較大電流電源之接點處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不屬於前二款規定之電路者,其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導線超過三米者,於導線兩端應有過電流保護。 (二)導線位於建築物內,且長度不超過三米者,於該導線一端應有過電流保護。 (三)導線位於建築物內,且長度不超過三米者,於該導線一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採用管槽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四)非裝設於建築物內部、屋頂或牆面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電路一端有過電流保護: 1.導線採用金屬管槽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裝設於封閉之金屬電纜架、採用地下管路,或直接進入亭置式封閉箱體。 2.每一導線終端處以斷路器或限流熔線保護。 3.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為隔離設備之整體一部分,或過電流保護裝置距離隔離設備在導線長度三米範圍內。 4.導線之隔離設備裝設於建築物外部且混凝土包覆厚度五十毫米以上,或最靠近建築物內部導線進屋點之可輕易觸及處。
  3. 直流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用於PV系統者。防止PV 系統直流電路中反饋電流之電子式裝置,得用於防止該裝置PV 組列側導線之過電流。依本節規定須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安培額定應依下列規定之一選定,並得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用高一級者: 一、不小於依前條第一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一‧二五倍。 二、加入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適用於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選用。
  4. 依本節規定須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PV 模組、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每一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之導線。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者,PV系統中所有電路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置於相同極性,且應裝設於可觸及處。
  5. 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第一側為一次側後,再考慮另一側。但電力變壓器一側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且該側額定電流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該變流器側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1. 連接至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或第三節規定。
  2. 建築物隔離設備之電源側配線除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外,應符合本規則其他章節用之規定: 一、電源輸出:由獨立型系統供電至用戶配線系統者,電源輸出容量得低於所計算之負載。由獨立型系統供電之所有電源容量總和,不得小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器具負載。納入計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得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線徑與保護:介於獨立型系統電源與建築物隔離設備間之電路導線,其線徑應以獨立型系統電源輸出額定總和決定。三相併聯之各相負載應受控制或平衡,使其能與電源總容量規格相容。 三、單相一百十伏特以下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得供電一百十伏特至單相三線一百十伏特或二百二十伏特之用戶總開關或配電箱,該總開關或配電箱應無二百二十伏特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所有供電電源額定值總和應小於用戶總開關中性匯流排之額定值。 (二)前目用戶總開關應有標明單相一百十伏特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四、獨立型系統得供電給三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系統。 五、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併聯電源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並應有標明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之標識。 六、獨立型系統供電應控制其電壓及頻率維持在適合所連接負載限制範圍內。
  1. PV系統之直流電路,其任兩導線線間電壓八十伏特以上者,得裝設PV電弧故障啟斷裝置或具同等效果保護之其他系統組件。
  2. 裝設前項啟斷裝置者,該裝置應能偵測及中斷PV直流電路之導線、連接器、模組或其他系統組件所引發之電弧故障。
第 三 款 隔離設備

PV系統應裝設隔離設備,使該系統與所有電源系統、儲能系統、用電器具,及其相關用戶配線系統隔離;其隔離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之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可輕易觸及處。系統之電壓超過三十伏特,其隔離設備為合格人員可輕易觸及,且開啟箱門或板時會暴露帶電部分者,該箱門或蓋板應上鎖或需使用工具始得開啟。 二、標識: (一)每個PV系統隔離設備應有標明啟斷及閉合位置,且有PV系統隔離之耐久標識。 (二)PV系統隔離設備之電源側及負載側於啟斷位置可能帶電者,其配電裝置上或鄰近處應有標明電擊危險、電源側及負載側於啟斷位置可能帶電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三、每套PV 系統之隔離設備裝設於單一封閉箱體,或同群組之個別封閉箱體者,其開關、斷路器或二者組合之合計數量不得超過六具。在併聯型系統中,由一具以上變流器,或數個交流模組,合併之交流輸出,得裝設單一PV系統隔離設備。 四、PV系統之隔離設備應有足夠額定容量以承受最大電路電流與故障電流,及出現在PV系統隔離設備終端之電壓。 五、PV系統之隔離設備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並應能同時隔離PV 系統與其他用戶配線系統之非接地導線,且該隔離設備、其遙控裝置或可觸及該隔離設備之封閉箱體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一)手動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 (二)啟斷額定電流不會對操作人員造成危害之連接器,或為設備附屬之連接器,或依設備說明書使用之連接器。 (三)具所需啟斷容量之抽出型開關。 (四)於控制電源中斷時,可在現場操作並自動啟斷之遙控開關或斷路器。 (五)其他用之配電裝置。

  1. 交流PV模組、熔線、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變流器及充電控制器等PV設備,應與所有接地導線隔離,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直流電路之PV設備,其最大電流大於三十安培者,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隔離設備: (一)有足夠額定容量以承受最大之電路電流與故障電流及終端電壓。 (二)能同時隔離與其連接之所有載流非接地導線。 (三)為可外部操作,使操作人員不致碰觸帶電部分,並應有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標識。隔離設備未在PV設備三米範圍內或可視及範圍內者,隔離設備、其遙控裝置或可觸及該隔離設備之封閉箱體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四)為前條第五款規定型式之一。 (五)電源端及負載端於啟斷時仍可能導電者,除符合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之PV專用連接器外,隔離設備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隔離最大電流三十安培以下之電路者,得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隔離裝置: (一)隔離裝置不需有啟斷容量。無啟斷電路電流額定之隔離裝置,應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標識。隔離裝置不需同時隔離電路之所有帶電導線。 (二)隔離裝置為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且可配合特定設備使用之PV專用連接器。 2.可保護手指之熔線座。 3.需使用工具始能啟斷之隔離裝置。 4.其他用之隔離裝置。
  2. 前項PV 設備之隔離設備或隔離裝置應裝設於連接至PV設備之電路,或PV設備三米範圍內可視及處。隔離設備在PV 設備三米範圍內可以遙控方式操作者,得免裝設於PV 設備附近。
  3. 隔離設備用於隔離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PV 設備,且為非合格人員可輕易觸及時,開啟箱門或板時會暴露帶電部分者,該箱門或蓋板應上鎖或需使用工具始得開啟。
第 四 款 配線方法

PV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 (一)本規則規定之管槽、電纜架或電纜配線,及其他專用於PV組列之配線方法及其配件,得作為PV組列之配線。 (二)採用有整合封閉箱體之接線裝置者,其電纜應有足夠之長度以利更換。 (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PV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裝設於可輕易觸及處者,應採用管槽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PV系統直流電路不得與變流器輸出電路或其他PV系統之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電纜或封閉箱體。但屬PV系統之遙控線路、通訊線路,或三十伏特以下且一千瓦以下有限功率線路,或PV系統直流電路以隔板隔離者,不在此限。 三、屋頂型PV組列支撐系統應裝設定位,且所使用之配線方法應能容許組列做預期之位移。 四、併聯型系統之單相變流器交流輸出電路不得連接至三相四線式電力系統。

  1. PV系統直流電路之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於終端、接續點及分接點,應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標明。 二、直接接地之正極導線應有標明「+」、正極、POSITIVE或POS之耐久標識,導線識別不得為綠色、白色或灰色。 三、非直接接地之負極導線應有標明「-」、負極、NEGATIVE或NEG之耐久標識,導線識別不得為綠色、白色灰色或紅色。
  2. 二套以上PV系統之導線裝設於具有可移除板之封閉箱體或管槽,每一套系統之PV系統導線每隔一‧八米以內應以紮線綁紮成束或類似方法個別組群。但從單一電纜或管槽進入之電路,可清楚分組者,不在此限。
  1. PV系統直流電路配線採用單芯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在PV組列範圍內之PV系統直流電路,其暴露於室外之單芯電纜應為PV電纜,或其他用於PV 系統之耐日照電纜。 二、暴露之電纜每隔○‧六米以內應以電纜束帶、捆扎帶、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 三、單芯PV 電纜敷設於室外之電纜架者,電纜於每○‧三米以內應加以支撐,且每一‧四米以內應加以固定。
  2. PV系統直流電路配線採用多芯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整套型PV 組件之一部分者,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裝設。 二、屬整套型PV 組件之一部分者,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裝設於建築物內部或牆面者,應採用管槽配線。但裝設於屋頂者不在此限。 (二)未採用管槽配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暴露於室外者,採用標示為耐日照者。 2.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3.緊貼於支撐結構之表面。 4.每隔一‧八米以內加以固定。 5.距離PV專用連接器或封閉箱體接口處○‧六米以內加以固定。
  3. 連接至追日型PV 組列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防水、耐日照、適用於室外者,並應符合第四章第九節規定,且其載流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三六八規定決定。位於周圍溫度非為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數。
  4. 可撓細絞電纜終端應以壓力接線端子、壓力接頭或其他連接裝置,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作電氣連接。

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之PV系統直流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直流電路超過三十伏特或大於八安培者,應採用金屬管槽、金屬封閉箱體,或採用有效接地故障電流回路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可撓配線方法: (一)PV電源電路導線穿在管徑小於二十一毫米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採用直徑小於二十五毫米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橫越天花板或樓地板托梁時,應有相當於該導線管或電纜高度之防護條保護。 (二)配線為暴露裝設者,應緊貼於建築物表面,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但連接至設備在一‧八米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識別: (一)內含PV系統直流電路之配線方法或封閉箱體,於下列規定位置應有標明PV 電源或PV 直流電路之耐久標識。但裝設方式或設置位置易於識別者,不在此限: 1.暴露之管槽、電纜架或其他配線方法。 2.線盒或匯流箱之板或箱體。 3.預留導線管開口處之管體。 (二)識別之標識或標誌於裝設後應為明顯可視及,字體為紅底白字,且為反光材質。配線每隔三米以內應有合所在環境之標識或標誌;其被封閉箱體、牆壁、隔板、天花板或樓地板分隔者,每一段應有標識或標誌。

  1. 用於現場組裝被隱蔽之配件及連接器,得用於現場模組或其他組列組件之連接。
  2. 前項配件及連接器應與現場之配線方法有相同之絕、溫升及短路電流額定,且能承受工作環境所造成之影響。

除依前條規定外,PV專用連接器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專用連接器構造應有正、負極性,且與用戶配線系統之插座有不可互換性。 二、PV專用連接器構造及裝設應能防止人員誤觸帶電部分。 三、PV專用連接器應為閂式或鎖式。用於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直流電路或交流電路,且為可輕易觸及者,應採用需工具解開之型式。所用之型式或品牌不同時,應採用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為可互換性者。 四、PV專用連接器用於啟斷電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具備足夠啟斷電流額定,不會危害操作人員。 (二)為需要使用工具解開之型式,且標明有負載下不可切離或不具備電流啟斷能力。 (三)為PV設備之一部分,且依所連接設備之說明書裝設。

匯流箱或線盒裝設於模組後方者,其內部配線應能直接接取,或利用拆移模組可拆式之固定扣件及可撓配線之連接等方式接取。

第 五 款 接地
  1. PV系統應採用下列規定一種以上之系統接地架構: 一、二線式PV 組列,其一導線被功能性接地。 二、PV組列未與被接地之變流器輸出電路隔離。 三、接地PV 組列,其正端與負端均未被接地。 四、符合第二項規定之直接接地PV組列。 五、與第九十條規定接地系統具有相同系統保護之其他接地方法。
  2. PV系統直流電路電壓超過三十伏特或電流大於八安培,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能偵測PV 系統直流電路導線,含功能性被接地導線之接地故障,且為用於PV 接地故障保護者。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無接地保護功能者,得採用適用之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組合設備,作接地故障保護。 二、故障電路以下列規定之一加以控制: (一)自動啟斷故障電路之載流導線。 (二)接地故障保護裝置能自動停止供電至輸出電路,並自功能性接地系統之接地參考點啟斷故障電路。 三、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在可輕易觸及處顯示接地故障。
  3. 變流器具備前項規定功能,或直接接地PV電源電路具二個以下並聯模組且非位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得免裝設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1. 具有前條第二項規定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PV系統,任一直流導線應透過該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對地連接。
  2. 直接接地PV 系統之直流電路接地連接,應設置在PV輸出電路之任一單點上。
  1. PV系統模組框架、用電設備及導線箱盒之暴露載流金屬組件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 其設備接地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支撐PV 模組之固定系統及設施,同時作為模組框架之搭接時,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搭接PV 模組者。支撐相鄰模組之設施,得搭接相鄰PV模組。但鹽害地區或發散腐蝕性物質環境不得適用本款規定。 二、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PV 系統搭接及接地之金屬部分裝置,得供PV 設備搭接至被接地之金屬支撐架。不同區段之金屬支撐結構應以搭接導線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作為PV 設備之搭接,並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PV組列與支撐結構之設備接地導線應與PV組列之PV直流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內,或於PV 組列引出處與PV直流導線共同裝設。 四、金屬管槽連接處應以銅片或銅線搭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1. PV系統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二規定選定。
  2. 設備接地導線得不考慮電壓降而加大線徑。
  1. 建築物或PV系統支撐架應採用第二章第五節規定之接地電極系統。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該連接應為第八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之額外連接。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前條規定選用。
  2. 第八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之PV 系統接地架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直接接地PV 系統輸出端之設備接地導線,若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相連之配電箱者,得作為該系統對地之唯一連接。 二、直接接地PV 系統應以十四平方毫米以上之接地電極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
  3. PV系統之接地電極不得與輸配電或用戶配線系統接地搭接。該接地電極得直接連接至PV模組框架或支撐結構。接地電極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一規定選用,其接地電阻用表九二規定。地面型PV 組列之支撐結構符合第九十八條規定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第 六 款 標識

PV模組應依其用之CNS、IEC標準或其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規定加以識別。

PV系統於下列規定之一位置應有標明依第八百六十六條計算所得之直流電路最大電壓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直流隔離設備。 二、電子式電力轉換設備。 三、直流配線相關設備。

所有併聯型系統與其他電源之連接點,應於隔離設備之可觸及處標明電源及其額定交流輸出電流與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PV系統裝設儲能系統者,應於其輸出電路導線連接至儲能系統處標明極性。

PV系統之電源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有多重電源供電給建築物者,應有標明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標識。 二、由電力網與PV系統併聯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及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第 七 款 連接其他電源

PV系統連接至其他電源者,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辦理。

連接至PV系統之儲能系統,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

獨立型PV系統之電源電路具備下列規定條件者,應視為符合第九百零一條規定: 一、PV電源電路與互連電池模組之電壓及充電電流要求匹配。 二、最大充電電流乘以一小時所得之值,小於以安培-小時為單位之電池模組額定容量百分之三,或製造廠家建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