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所有低壓用電設備之配線方法,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 用戶用電線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裝設於不可輕易觸及,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處。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裝設線路。 三、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穿過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導線損傷之設施。 五、線路裝設於管道間或其他中空之空間,應裝設阻隔裝置,以防有害氣體或火焰等迅速蔓延;穿過具防火時效之隔板、牆壁、地板或天花板之開口時,應有防火阻隔之設施,維持其防火時效等級。
- 用電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加以固定。
- 若在圓木、屋椽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固定底座。
- 導線分接之施工應避免有張力。
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物體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熱裝置者,不在此限。
- 交流電路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應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
- 前項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線。
- 不同電力系統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交流電路及直流電路之所有導線,其絕緣額定至少等於所在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導線之最高電路電壓者,得裝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電路導線,與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電路導線,不得裝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一千伏特以下放電管燈一次側與二次側配線符合各自電壓絕緣等級者,得裝於同一燈具、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之封閉箱體內。 (二)激磁、控制、儀表及電驛等之引接導線,連接於個別電動機或啟動器者,得裝於同一封閉箱體內,作為電動機回路導線。 (三)不同電壓之導線得裝於同一電動機、開關設備、控制組件及類似設備內。
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鐵磁性金屬器材: (一)器材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保護。 (二)若需防腐蝕,且金屬導線管在現場作絞牙者,該絞牙應塗上導電性防腐蝕材料。 (三)以琺瑯作防腐蝕保護者,不得裝設於室外或潮濕場所。 (四)有防腐蝕保護者,得裝設於混凝土內或直埋地下。 二、非金屬器材: (一)裝設於陽光直接照射處,應具耐日照特性者。 (二)裝設於有化學氣體或化學溶劑等場所,應具耐化學特性者。 三、潮濕場所暴露之全部配線包含線盒、配件、管槽及電纜架,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應保持六毫米以上之間隔。但非金屬管槽、線盒及配件裝設於混凝土、瓷磚或類似表面,或線盒、配件為不鏽鋼材質者,不在此限。 四、線盒及連接配件等不得有濕氣滲入,否則應採用防水型。
雨線外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導線管互相接續應加以防水處理,其配件應採用防水型,必要時加裝橡皮墊圈。 二、在潮濕場所施工時,管路應避免造成U型之低處。 三、在配管中較低處位置應裝設排水裝置。 四、在垂直配管之上端應採用防水接頭。 五、在水平配管之終端應採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 管槽、電纜及其配件、線盒、管匣、配電箱及配件等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管線作為支撐。
- 管槽之線盒或管匣依第三百十五條規定裝設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非用電設備之支撐。
- 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
- 電力及控制導線之管槽或電纜架,不得再裝設蒸汽管、水管、空調管、瓦斯管、排水管或非電氣之設施。
- 除光纖電纜外,弱電導線不得與電力及控制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架內。
導線之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其他金屬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連續之電氣導體且連接至所有金屬之線盒、配電箱及配件,提供有效之電氣連續性。但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隔離者,不在此限。
金屬或非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短節管槽作支撐或保護電纜及其配件免受外力損傷。 二、管槽及電纜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中心或亭置式變壓器等設備底部開口。
導線除不需作中間接續或終端處理外,於每一出線口、接線盒及開關點,應預留未來連接照明燈具、配電裝置所需接線長度。
除下列各款規定情形外,以導線管、非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裝設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等加以保護: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蓋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替代線盒。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作為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採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採用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用裝置,並有支架將該裝置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 五、MI電纜直線接續採用可觸及之配件。 六、中間接續點、開關點、終端點或拉線點位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管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槽或有鉸鏈、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於導線穿入管槽前,管槽應配裝完妥。 二、除有特別設計或另有規定外,金屬管槽不得以銲接方式支撐、固定或連接。 三、在鋼筋混凝土內配管時,不得減損建築物之強度,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中配置時,不得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但配置連接接戶管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
垂直管槽、電纜架內之絕緣導線及電纜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於垂直管槽之頂端或靠近頂端處,應加以支撐。 二、導線垂直裝設之支撐間隔不得超過表三○○規定。但需超過者,垂直管槽內之導線應增加中間支撐。 三、支撐方式應採用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管槽終端採用夾型裝置或絕緣楔子。 (二)在前款規定之間隔內設置有蓋板之線盒作支撐,並以能承受導線重量之方法加以固定。 (三)電纜在線盒內彎曲不小於九十度,平放距離不小於電纜直徑二倍,並以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支撐間隔不超過表三○○規定值百分之二十,若需要固定,再以紮線綁住。 四、電纜敷設於垂直電纜架者,電纜架之橫桿得作為電纜之固定及支撐;其固定及支撐間隔不得超過五百毫米。
- 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或金屬管槽之感應電流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交流電路之導線裝設於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或金屬管槽內,應將同一回路之相導線、被接地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綑綁成束,以保持磁場平衡。 二、同一回路之交流電路導線分開穿過鐵磁性金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個別電路導線穿過金屬板時,其開孔與開孔間切割一條相連狹縫。 (二)提供絕緣壁,面積足夠容納回路所有電路導線穿過。
- 真空或電氣放電管燈系統,或X光檢測器之電路導線,若裝設於金屬箱體內或通過金屬體者,其感應效應得予忽略。
用戶配線系統中分路及幹線之非接地導線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若有超過一個以上標稱電壓者,其分路及幹線之非接地導線所有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標明其相電壓或線電壓及系統標稱電壓。 二、識別得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之導線識別,應以書面置於可輕易觸及處,或有耐久標識設置於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內。
建築物外之地下配線應採用電纜穿入管路或管溝方式裝設,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埋設於地下之電纜及其連接,應具有防潮性。 二、以管路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三○三規定。 三、建築物地下埋設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為地面以上達二‧五米及地面以下達四百六十毫米。 五、纜線引出: (一)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纜線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若纜線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或易受損傷之場所者,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防護。 六、回填料: (一)不得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 (二)管路或管溝之溝底應平滑搗實,並應於管路上方覆蓋砂粒、加標示帶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防護其免遭受外力損傷。 七、水氣會滲入帶電部分之導線管一端或兩端,應加以封塞。封塞材料應為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密封者。備用或未使用之導線管應加以密封。 八、纜線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終端時,應有整套型封塞之套管或終端配件。具有外力保護特性之密封護套,得替代上列套管。
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裝設於可能需承受車輛或其他重物壓力之處者,其管路或管溝應有耐受其壓力之強度。
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進入之場所。
地下配線設備及配件等裝置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金屬接線箱盒及電纜金屬被覆層,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加以接地。
導線管裝設於不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或建築結構內者,應於部分或全部裝設完成埋設前,由電器承裝業會同建築監工或監造技師負責檢查,作成紀錄。
隱蔽於建築物內部之配線工程竣工後,應繪製詳細圖面,指明導線管線盒、導管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以便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