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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金屬導線管配線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裝設及施作,依本節規定辦理。

金屬導線管按其材質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硬質聚氯乙烯導線管(簡稱PVC管):指以硬質聚氯乙烯製成之電氣用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二、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簡稱HDPE管):指以高密度聚乙烯製成之電氣用圓形非金屬導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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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溫超過攝氏五○度之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導線及電纜絕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2. PVC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於潮濕場所配置之管路系統不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及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不具耐腐蝕材質,或無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3. HDPE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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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導線管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C管: (一)佈設於地上,應能耐燃、耐壓縮及耐衝擊;使用遇熱時,應能耐歪曲變形、耐低溫;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時,應能耐日照。 (二)佈設於地下,應能耐濕、耐腐蝕,及具有足夠強度使其於搬運、佈設期間能耐壓縮及耐衝擊。 二、HDPE管: (一)應能耐濕、耐腐蝕,及具有足夠強度使其於搬運、佈設期間能耐壓縮及耐衝擊。 (二)非直埋於混凝土內者,應能承受佈設後持續之荷重。

金屬導線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之選定應依表二四四~一及表二四四~二規定。 二、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四~三選定,其餘得依絞線與絕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四四~四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選定。 四、除依前三款選定外,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之管徑選用得依表二二二~七選定。

金屬導線管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之所有管口內外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 二、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三、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得減少建築物之強度。

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或施作喇叭口、擴管等,以保護導線免受磨損。

  1. PVC管以明管敷設時,應依表二四六規定值予以支撐,且距下列位置三○○公厘內,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相互間連接處。
  2. PVC管相互間及管與配件相接之長度,應為管徑之一‧二倍以上,且其連接處應牢固。若使用粘劑者,相接長度得降低至管徑之○‧八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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