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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壹、簿冊表單之備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簿冊表單之備置

一、書記科應備置下列簿冊、表單: (一)言詞審理期日登記簿:供訴訟事件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時,登錄期日之用。 (二)裁判清單:交審查科登記法官應予補分或抵分件數之用。 (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供登錄各類事件之進行情形、送達裁判正本、發還卷證及卷宗歸檔等進行日期之用。 (四)用印簿:供裁判書類原本及正本用印之用。 (五)交付送達確認清單:供登錄期日通知書、書狀及裁判正本交付送達之用。 (六)發文送稿陳清單:供文稿陳核、用印及發送之用。 (七)調卷陳核清單:供向文書科檔案室調借卷宗之用。 (八)還卷清單:供訴訟事件終結後,將審查科或書記科所調本院相關卷宗,歸還文書科檔案室之用。 (九)歸檔陳核清單:供訴訟卷宗陳核、歸檔之用。 (十)閱卷登記簿:經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閱卷時,登載交閱卷證之用。(十一)分庭事件收結月報總表:供每月月初登錄各股法官前月訴訟事件收結情形,據以統計未結件數之用。

二、各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清單累積至相當數量,應加具封面、封底,定期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