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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拾、事件之補分及註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事件之補分及註銷

八十二、一事件作成數裁判者,送交審查科之裁判清單應註記抵分事件之種類及件數。其須另編新案者,應將原案書狀影印作為新案之卷首,另將原案及新案之裁判正本,相互訂入新案及原案卷內。

八十三、裁判結果與原編訴訟類別不同(如原以上訴抗告編案,裁判認為係再審或聲請事件者),應於裁判清單內記明,並通知審查科更正、補分或抵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