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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柒、訴訟卷宗之歸檔
第 133 條

一三三、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本院所為裁判再審事件,於所調卷證發還完畢,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卷宗編訂完竣,應即連同歸檔陳清單,陳送科長、法官及庭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第 134 條

一三四、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受理之上訴抗告及其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判、成立和解或調解、因撤回而終結者,於本院卷宗隨同原審卷證發還時,應立尾卷,陳送科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第 135 條

一三五、訴訟卷宗之歸檔,應於送達證書繳齊後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6 條

一三六、訴訟卷宗歸檔時,對於裁判正本是否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是否尚有不應附入卷宗之其他文件,各次筆錄有無簽名及其他不備之處,卷宗目錄有無漏填,卷面是否依規定填載裁判字號、終結日期、保存期限,以及卷宗之裝釘是否牢固等,均須作最後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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