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拾貳、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貳、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

八十七、書記官收領裁判書類原本後,應逐件填具「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交付與送達檢查單」。分別記載辦理日期並蓋章,附於裁判書類原本,依序遞交各該有關製作裁判書類正本及交付送達之承辦人員辦理。各承辦人員應切實填註各欄流程辦畢日期,不得省略,於記載交付送達日期後,送交研考科以供稽

八十八、裁判書類繕製完畢,書記官應縝密校對,不得錯誤或遺漏。遇有錯繕不可僅於正本自為修改,應於電腦更正後存檔,務必維持電腦檔案資料之正確。 如發現原本顯然筆誤、誤寫、誤算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即報告庭長或承辦法官處理,以免誤為繕校。

八十九、書記官校對後,應連同裁判書類原本,先送股長或科長就當事人姓名、裁判主文、引用法條、審判長及法官姓名等項,重點複校後,再送承辦法官複

九十、書記官應製作裁判書類校對本,經承辦法官再次複蓋章確認。

九十一、裁判書類複後應即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並於主文書記官位置處加蓋印章。

九十二、裁判書類正本除送達應受送達人者外,應抽取一份存放尾卷裁判正本存置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