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拾貳、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
拾貳、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
第 87 條
八十七、書記官收領裁判書類原本後,應逐件填具「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交付與送達檢查單」。分別記載辦理日期並蓋章,附於裁判書類原本,依序遞交各該有關製作裁判書類正本及交付送達之承辦人員辦理。各承辦人員應切實填註各欄流程辦畢日期,不得省略,於記載交付送達日期後,送交研考科以供稽核。
第 88 條
八十八、裁判書類繕製完畢,書記官應縝密校對,不得錯誤或遺漏。遇有錯繕不可僅於正本自為修改,應於電腦更正後存檔,務必維持電腦檔案資料之正確。 如發現原本顯然筆誤、誤寫、誤算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即報告庭長或承辦法官處理,以免誤為繕校。
第 89 條
八十九、書記官校對後,應連同裁判書類原本,先送股長或科長就當事人姓名、裁判主文、引用法條、審判長及法官姓名等項,重點複校後,再送承辦法官複核。
第 90 條
九十、書記官應製作裁判書類校對本,經承辦法官再次複核蓋章確認。
第 91 條
九十一、裁判書類複核後應即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並於主文及書記官位置處加蓋印章。
第 92 條
九十二、裁判書類正本除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者外,應抽取一份存放尾卷裁判正本存置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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