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柒、評議簿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柒、評議簿之製作
七十三、評議日屆至前,應參與評議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者,書記科科長應依法官輪序表,事先通知代理法官屆時出席評議;並副知審判長。
七十四、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於評議日,應依裁判書類原本將評議結果輸入電腦,並列印評議簿。遇有裁判書類原本記載之案由或當事人與卷面不符者,應先送請庭長裁示,如有必要更正電腦檔案資料者,應立即通知審查科辦理。
七十五、一事件作成數裁判,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依裁判原本上之註記,將抵分事件之種類輸入電腦。裁判原本如漏未註記,應送請審判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