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參、事件之調查補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事件之調查補正
八、審理中訴訟事件之調查或命補正,書記官應遵照法官或庭長之指示辦理。
九、撰擬文稿應力求簡明通順,受文單位應書寫全銜。其有時間性或機密性者,應斟酌其實際情況,於文稿標明速別及機密等級。
十、書記官收受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單後,應即於審判系統「庭期整批維護」項下登錄期日,並交書記科科長登記言詞審理期日。
十一、科長或書記官於登錄期日時,如發現先後指定之期日及法庭有互相重疊情形,應即告知後指定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