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拾陸、訴訟卷宗之編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陸、訴訟卷宗之編訂
一二六、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或本院製作之文書,書記官應隨時逐件編入卷內,於文書每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記明頁次,並將文書名目填載於目錄用紙,不可至事件終結歸檔時,始行整理卷宗。 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一二七、訴訟事件於全案卷證發還時,應另立尾卷歸檔,以便日後查考。徵詢程序、提案程序、大法庭事件訴訟卷宗由本院自行歸檔保存;影卷併同原審卷證發還。
一二八、本院卷宗之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卷宗標目 (三)送卷公函 (四)原審法院卷宗標目 (五)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六)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七)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八)委任書 (九)其他訴訟文書 (十)主文公告證書 (十一)本院裁判書正本及其送達證書 (十二)證物袋 (十三)裁判正本存置袋 (十四)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十五)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十六)卷宗底頁 提案大法庭後撤銷提案者,應將相關訴訟文書影印附於提案卷內,並於卷宗加註撤銷提案之案號。
一三○、訴訟事件經撤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成立和解或調解,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一三一、其他訴訟文書,應依訴訟進行,或收件之次序裝訂。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前三點規定編訂者,得依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三二、訴訟卷宗,應釘牢封口。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記其總頁數於目錄內。並於卷宗封口騎縫、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