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陸、訴訟卷宗之編訂
第 126 條

一二六、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或本院製作之文書,書記官應隨時逐件編入卷內,於文書每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記明頁次,並將文書名目填載於目錄用紙,不可至事件終結歸檔時,始行整理卷宗。 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第 127 條

一二七、訴訟事件於全案卷證發還時,應另立尾卷歸檔,以便日後查考。徵詢程序、提案程序、大法庭事件訴訟卷宗由本院自行歸檔保存;影卷併同原審卷證發還。

第 128 條

一二八、本院卷宗之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卷宗標目 (三)送卷公函 (四)原審法院卷宗標目 (五)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六)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七)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八)委任書 (九)其他訴訟文書 (十)主文公告證書 (十一)本院裁判書正本及其送達證書 (十二)證物袋 (十三)裁判正本存置袋 (十四)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十五)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十六)卷宗底頁 提案大法庭後撤銷提案者,應將相關訴訟文書影印附於提案卷內,並於卷宗加註撤銷提案之案號。

第 129 條

第 130 條

一三○、訴訟事件經撤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成立和解或調解,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第 131 條

一三一、其他訴訟文書,應依訴訟進行,或收件之次序裝訂。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前三點規定編訂者,得依實際情形調整之。

第 132 條

一三二、訴訟卷宗,應釘牢封口。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記其總頁數於目錄內。並於卷宗封口騎縫、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拾陸、訴訟卷宗之編訂」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