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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拾壹、案卷之點收及辦案進行簿之登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壹、案卷之點收及辦案進行簿之登錄
第 85 條

八十五、書記官收受終結事件卷證後,應即逐件點卷證與標目是否相符,並注意核對電腦傳入各項資料是否正確。如與案卷資料不符,應即通知審查科修正。

第 85-1 條

八十五之一、不合法訴訟事件,當事人未遵限補正經裁定駁回者,於評結後書記官應填具查詢單,向審查科及文書科查詢有無收到補正書狀或補繳裁判費。其已補正到院者,應迅將補正書狀或裁判費收據送請承辦法官處理。

第 86 條

八十六、書記官應將終結事件依裁判種類分登於辦案進行簿。其裁判正本交付送達送達證書繳齊、卷證發還及卷宗歸檔等進行日期,應逐項據實登錄。 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五日前,陳送科長、法官、庭長及院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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