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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捌、其他注意事項
第 137 條

一三七、本院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裁定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後,應檢附裁定正本六份(視需要調整)及其送達證書,函送原審法院,並請將裁定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代為附入本院卷宗備查。如本院卷宗已調取到院者,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尾卷已歸檔者,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

第 138 條

一三八、使用電腦網路之各項作業,如遇有網路不能或不便使用時,應適時改以手工方式作業,不得擱置,以免影響作業時效。

第 139 條

一三九、事件終結後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應援用本案裁判字號,不再另編字號。送達後將裁定附入本案卷宗歸檔。 聲明承受訴訟之繕本,應送達於他造。

第 140 條

一四○、書記科科長應於每月月底填具各股法官未結案件統計表,陳送承辦法官對無誤簽章後,製作「分庭事件收結月報總表」,陳送書記官長、院長核閱後,另以影印本送研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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