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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22 筆
行政法人法第 28 條預覽 ↗
原機關(構)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該條各款事實發生之日起發生停職效力。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停職者,自懲戒法庭所為裁定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職效力。 依公務員懲戒法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8 條預覽 ↗
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依法停職之人員,於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60 條預覽 ↗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 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停職人員依規定復職者,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64 條預覽 ↗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 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停職人員依本規則復職者
軍人待遇條例第 11 條預覽 ↗
失蹤者,則發給本俸(薪額)。 因前項失蹤以外原因停職之現役軍官、士官,其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 現役軍官、士官因案停職,經審議、偵查、審判終結,未受撤職、休職處分或經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48 條預覽 ↗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本薪或年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26 條預覽 ↗
會長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 會長復職後,農田水利會應補發其停職期間內之本薪。其於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會務委員復職後其於停職期間,交通費不予補發。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預覽 ↗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事實發生之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公務人員基於本職之兼職,於離去本職或停職時,應同時免兼。
一百十三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依法停職,除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十二月份仍因案停
一百十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依法停職,除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十二月份仍因案停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停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 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 (薪) 或年功俸 (薪) ,於撤職、休職或免職時停發。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停職人員除另有規定外,於停職期間發給薪俸之半數及主副食費之全數。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或經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員撫卹金給與,應以其最後經銓敘審定之等級及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但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由權責機關長
鹽務人事規則第 169 條預覽 ↗
人員因案奉令停職者,准支半薪,但不得擅離聽候查辦之地點,如案情重大,查辦需時者,得併予停薪,但須專案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前項停職人員,如准復職時,倘因過失受有處分,其停職期間未領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之 1預覽 ↗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25 條預覽 ↗
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代表機關或法人之會務委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期間。 會長依前項規定受停職處分時,由總幹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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