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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8 筆:名稱 8・條文 90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3.15
法院辦理偵查中羈押等案件編號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87.04.27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8.01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預覽 ↗
最後修正 90.06.20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30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1.08
臺灣高等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核定支給報酬參考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9.12.29
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0.29
條文定位90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得曉示如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之可能影響。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四、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 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 偵查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季媒體報導該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遇有重大事故,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不得將偵查案件之媒體曝光度,做為績效考評之依據。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少年或兒童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法院辦理偵查中羈押等案件編號要點第 1 條預覽 ↗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分「聲羈」字、「聲羈更」。
法院辦理偵查中羈押等案件編號要點第 2 條預覽 ↗
偵查中,檢察官於刑訴法修正前羈押被告,於刑訴法修正後聲請延長羈押案件:分「聲繼羈」字。
法院辦理偵查中羈押等案件編號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其他有關偵查中羈押之聲請案件 (如停止羈押、撤銷羈押或前揭「聲羈」案件之延長羈押等) :分「偵聲」字。
法院辦理偵查中羈押等案件編號要點第 4 條預覽 ↗
右一至三所列案件,由少年法庭辦理者,關於少年被告部分,增一「少」字 (即分:「少聲羈」、「少聲繼羈」、「少偵聲」) ;關於非少年被告部分,各增「少連」二字 (即…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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