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25 筆:名稱 2・條文 23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7.11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3.01
條文定位23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 條預覽 ↗
第一點 (制定目的) 為妥速完成重新計票程序,以維護關係人權益及公眾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2 條預覽 ↗
第二點 (名詞之意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所稱: 一、「有效票數」:係指各候選人得票數累加之總和。 二、「得票數差距,在…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3 條預覽 ↗
第三點 (聲請之程序及保證金之繳納)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應以書面載明聲請重新計票之投票所。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時,應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向管轄法院繳納按聲請…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4 條預覽 ↗
第四點 (法院之審酌情形) 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由各管轄法院選舉法庭法官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本法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及有無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保證金。 經審…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5 條預覽 ↗
第五點 (查封程序及標的) 法官為查封程序時,應以公文通知主管之選舉委員會。 查封時,除聲請人所聲請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外,該投開票所報告表應一併查封。…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6 條預覽 ↗
第六點 (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應通知之人員) 法官辦理重新計票程序時,應依本法條第五項規定,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7 條預覽 ↗
第七點 (重新計票之程序-壹) 重新計票之程序如下: 一、由法官會同聲請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以及選舉委員會指派之選務人員共同檢視選舉人名冊及封存選票之…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8 條預覽 ↗
第八點 (重新計票之程序-貳) 重新計票之程序,應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除聲請人及同選區得票數最高(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第三高)之候選人部…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9 條預覽 ↗
第九點 (遇有誤放情事之處理) 若有公民投票與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法官於重新計票過程發現查封之選舉人名冊為「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名冊」,應記明於重新計票筆…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0 條預覽 ↗
第十點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之處置)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法院應將各投票所各候選人之總得票數(含經法官認定屬該候選人所得,惟其他候選人仍有爭議之選票)、無效票…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1 條預覽 ↗
第十一點 重新計票程序完成後,未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不予發還;若改變原當選或落選結果時,法院應將保證金發還聲請人。 聲請人於重新計票開始…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2 條預覽 ↗
第十二點 (重新計票之效果) 經重新計票後,關係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出選舉訴訟事件,就前開重新計票中有爭議選票之法律效果為主張時,選舉法庭仍得審酌有無重新…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3 條預覽 ↗
第十三點 (得否撤回) 聲請人經依本法條規定提出聲請,於法官開始重新計票程序後,不得撤回其聲請。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14 條預覽 ↗
第十四點 (其他事宜) 本要點未規定者,由各地方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及各法院實際情況,妥為規劃辦理。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各行政執行處應與其管轄區域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就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日之前一日止尚未結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辦理移交。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各行政執行處與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辦理移交及監交人員,共同辦理移交事宜。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辦理移交應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地方法院因事件情況特殊無法於上開期間內辦理該事件之移交者,應於原因消滅時立即將卷宗移送行政執行處。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辦理移交應製作移交清冊,由地方法院各承辦股按收案年度之先後,依序記載事件之案號、案由、債務人 (義務人) 姓名、卷宗數、外放證物名稱與數量、事件移交時之進…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辦理移交,應按移交清冊列載之事件逐件清點,並核對各事件之卷宗數、外放證物名稱與數量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