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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4 筆:名稱 2・條文 72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預覽 ↗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72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期院本部行政人員升遷公平合理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係指除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轉任之人員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行政人員而言。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本院院本部行政人員之升遷,應就考試、學歷、年資、研究發展、考績、獎懲及用人單位主管考評等項目,予以評分,研究發展積分,得隨時將有關資料,送交人事處登記。
…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本院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人評會) 評議程序如左:
(一) 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遷,應由人事處就本院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造具候選人員積分評定名…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職務出缺遴選補人選,以具有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相同職系之法定任用資格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得在同官等相近職系內,以較低職等人員權理。
遞補人員以至…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左列人員之升遷,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一) 本院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
(二) 本院參事、簡任秘書。
(三) 機要人員。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選:
(一) 最近五年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 最近五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五年考績其中三年均列乙…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依據本要點辦理升遷工作人員,皆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涉及本身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本要點自下達日施行。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 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 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3 條預覽 ↗
轉任人員依所附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官職等級對照表按下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在擬轉任職務之列等範圍內者,依對照之職等轉任,並依原敘俸級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4 條預覽 ↗
…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5 條預覽 ↗
實任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調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及回任實任檢察官之換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明確規範「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之檢查事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檢查…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業務檢查人員及其檢查業務範圍:
(一)業務檢查人員:業務檢查工作,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示業務廳辦理有關業務之主管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聯合最…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業務檢查類型:
(一)巡迴檢查:依視導要點及報經核定之視導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巡迴辦理。但有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如期辦理時,得改期或暫緩為之。
(二)…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前點視導計畫,應由各該業務廳依據過往業務檢查經驗及實務常見違失,就其負責業務,列舉應行檢查重點項目,並配合政策推動及業務調整隨時更新。如有共通之應行檢查重點…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本院為檢查第二點第二款所定業務,得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下,指定調取特定案號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相關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宜配合調取之。
業務檢查人員應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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