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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工作物及物資,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所有權…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4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5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徵用或徵購土地、建築物之補償,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補償規定辦理。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徵用或徵購水權,其補償基準如下: 一、…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該管政府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該管政府機…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7 條預覽 ↗
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原因消滅時,該管政府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但徵…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8 條預覽 ↗
各級政府為辦理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之補償事宜,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處理之。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水利法第 55 條預覽 ↗
對增闢水源之優先使用收益權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預覽 ↗
被優先使用事業、被徵調人、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應於接到優先使用書、徵調書、徵用書、徵購書或受通知後,依優先使用書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或依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開具優先使用書,送達被…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預覽 ↗
優先使用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優先使用事業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傳播媒體類型。 四、播放…
軍人監獄規則第 20 條預覽 ↗
戒具非有監獄長官命令不得使用,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合格系統位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應優先使用天然氣燃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2 條預覽 ↗
施用戒具,非有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命令,不得為之。但情況緊急,得先使用,立即報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之 3預覽 ↗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
民法第 952 條預覽 ↗
善意占有人之權利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5 條預覽 ↗
施用戒具非有軍事看守所所長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報告所長。對被告使用戒具後,應即時呈報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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