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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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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刑事案件扣押物之處理,除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扣押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通知書…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扣押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應發還之扣押物,如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時,承辦機關應填具扣押物發還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請檢察署贓證物品庫逕行交付受領人。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該管機關逕予發還時,應先經法官同意,並將領據檢送附卷。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扣押物未經處理完畢,該案卷宗不得歸檔。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審判中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應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書記官收受付與扣押物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 書記官處理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就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十、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得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 前項聲請人如在押或在監,書記官得通知矯正機關轉知聲請人預納…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應以裁定送達聲請人。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十二、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前項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在…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為實施地方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限制登記網路作業 (以下簡稱本作業) ,以縮短處理時效及提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本作業以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破產登記為實施範圍,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未登記建物查封及塗銷限制登記連件續封之登記。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本作業應使用 GCA 政府機關憑證之數位簽章及驗證,以加強網路作業安全。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本作業使用之政府機關憑證 IC 卡 (磁片) 之密碼應定期上網更新,並於作業時間外應抽離讀卡機 (磁碟機) ,以落實作業安全管理。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地方法院應將數位簽章加密完成之電子檔案,傳送至不動產標示之管轄地政事務所,並檢核每筆電子檔案是否傳送無誤。若將查封案件誤傳至非管轄地政事務所,應立即重傳之…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地方法院傳送前項電子檔案,應配合地政事務所每辦公日收件時間, 以免延誤囑託限制登記之時效。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地方法院接收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後回傳之電子函件及電子附件檔案,應將之列印後併卷。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地方法院於傳送或接收電子檔案後,應檢核該電子檔案是否傳送或接收成功;若發生異常,應先聯繫維運廠商處理;如暫時無法恢復正常作業,應電話通知對方改以傳真方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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