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92 筆:名稱 4・條文 88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29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6.01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9.26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1.05.29
條文定位88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交換,指不動產所有權之相互移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5 條預覽 ↗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5 條之 1預覽 ↗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動產需求機…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或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7 條預覽 ↗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8 條預覽 ↗
他人所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共有不動產。但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私共有者,不在此限。 三、已設定…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9 條預覽 ↗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 前項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價值不等時,得分割後辦理交換。 申請人或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交換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文件。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執行機關審查前條申請交換案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 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5 條預覽 ↗
辦理交換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本辦法所定出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