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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 筆:名稱 1・條文 38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預覽 ↗
條文定位38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 條預覽 ↗
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 條預覽 ↗
有關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5 條預覽 ↗
依本法提供之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為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 條預覽 ↗
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取得證據。
二、送達文書。
三、搜索。
四、扣押。
五、禁止處分財產。
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7 條預覽 ↗
向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但有急迫情形時,得逕向法務部為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8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提出請求時,應送交請求書。 有前條但書情形者,得以其他方式附加必要資料提出。法務部審查後,得轉交或委由協助機關就請求協助事項為必要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9 條預覽 ↗
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法務部。如認有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添註意見。 法務部接受請求書,經審查同意予以協助後,應視其性質,轉交或委由協…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0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一、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
二、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1 條預覽 ↗
數請求方對同一事項為請求,執行其一將影響其他請求之執行者,應綜合考量下列情形,以決定優先執行之順序:
一、是否與我國訂有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二、收受請求之先後。…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2 條預覽 ↗
執行請求時應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之;於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時,得依請求方要求之方式執行。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3 條預覽 ↗
協助機關得審酌本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與請求事項有關之要件,必要時,得經由法務部向請求方要求補正或為拒絕協助之表示。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4 條預覽 ↗
對請求協助及執行請求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但為執行請求所必要、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5 條預覽 ↗
法務部得向請求方要求分擔執行請求所需費用。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6 條預覽 ↗
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非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7 條預覽 ↗
請求方請求我國詢問或訊問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於請求書載明待證事項、參考問題及相關說明。 協助機關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8 條預覽 ↗
請求方人員經協助機關同意後,得於執行請求時在場。 前項情形,請求方人員於協助機關詢問或訊問時,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時,適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9 條預覽 ↗
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協助安排人員至我國領域外之指定地點提供證言、陳述、鑑定意見或其他協助。請求方並應於請求書中說明其應支付之費用及協助之期限。 前項受安排人員…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0 條預覽 ↗
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使用完畢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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