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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7 筆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第 8 條之 1預覽 ↗
前條第三款所定有資力者,為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二、資產總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預覽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預覽 ↗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5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預覽 ↗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預覽 ↗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9 條預覽 ↗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預覽 ↗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預覽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預覽 ↗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預覽 ↗
生理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預覽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預覽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預覽 ↗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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