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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6 筆:名稱 3・條文 1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8.0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1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2.31
條文定位1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 條預覽 ↗
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 本條例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規劃、推動、監督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預覽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5 條預覽 ↗
辦理本條例事件。 為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前項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由中央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6 條預覽 ↗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預覽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預覽 ↗
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之 1預覽 ↗
主管機關對網路業者依前條及第四十七條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以電子文件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指定或網域註冊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以為送達。 前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9 條預覽 ↗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2 條預覽 ↗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 於司法警察官、司…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兒童或少年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前項足資識…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5 條預覽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7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緊急安置被害人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時間。 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依其他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正。 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9 條預覽 ↗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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