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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5 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 條預覽 ↗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預覽 ↗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3 條預覽 ↗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預覽 ↗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預覽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案件,除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者外,準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預覽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8 條預覽 ↗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預覽 ↗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0 條預覽 ↗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1 條預覽 ↗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2 條預覽 ↗
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3 條預覽 ↗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預覽 ↗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5 條預覽 ↗
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6 條預覽 ↗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7 條預覽 ↗
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8 條預覽 ↗
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9 條預覽 ↗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0 條預覽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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