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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 筆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精神衛生法第 13 條預覽 ↗
文化主管機關應輔導、獎勵、推動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病人精神生活充實、藝文活動參與及藝文相關創作。
精神衛生法第 23 條預覽 ↗
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委託、補助或獎勵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或其他社區…
精神衛生法第 30 條預覽 ↗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病人非屬嚴重病人者,應經…
精神衛生法第 31 條預覽 ↗
精神照護機構因醫療、復健或安全之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預覽 ↗
醫療機構因病人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拘束其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 前項…
精神衛生法第 33 條預覽 ↗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協助病人辦理出院,並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應協助病人…
精神衛生法第 34 條預覽 ↗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保護人應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並考量其意願及最佳利益。 前項保護人,應徵詢嚴重病…
精神衛生法第 35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應記載一年至三年之有效期間。 前項期間屆滿前,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認其病情穩定,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非屬嚴重病人時,該診斷醫師執業之機構,…
精神衛生法第 36 條預覽 ↗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保護人或家屬應即時予以緊急處置;未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
精神衛生法第 37 條預覽 ↗
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有不公平之對待。
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預覽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及服務病人之…
精神衛生法第 39 條預覽 ↗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
精神衛生法第 43 條預覽 ↗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
一、電痙攣治療。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
精神衛生法第 53 條預覽 ↗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
精神衛生法第 63 條預覽 ↗
法院每次裁定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
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預覽 ↗
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間,不在此限:
一、停止強制社區…
精神衛生法第 83 條預覽 ↗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洩漏應保密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精神疾病之診斷。
三、嚴重病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
四、診斷證…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第 3 條預覽 ↗
指定醫師參審員與病權代表參審員之人數及其等執行職務之法院,由司法院參酌指定管轄法院之轄區幅員、案件數量、業務需要及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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