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24 筆:名稱 3・條文 21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8.18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8.18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3.19
條文定位21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4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稅捐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5 條預覽 ↗
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所餘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5 條之 1預覽 ↗
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未如期繳納之分期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已於當期限繳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前段規定訂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應繳稅款,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依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5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前項擔保品之範圍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6 條預覽 ↗
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依下列規定酌情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分二至六期。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7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8 條預覽 ↗
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未繳清稅款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9 條預覽 ↗
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刪除)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預覽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二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