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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7 筆:名稱 4・條文 43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預覽 ↗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預覽 ↗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收費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43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指依建築法所訂之範圍。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3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4 條預覽 ↗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相關技術事務並簽證負責(以下簡稱簽證)時,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預覽 ↗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6 條預覽 ↗
(刪除)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7 條預覽 ↗
專業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有關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8 條預覽 ↗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9 條預覽 ↗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其簽證報告、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簽證報告並應載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號。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0 條預覽 ↗
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1 條預覽 ↗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2 條預覽 ↗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業務違反本規則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懲罰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廢止其簽證許可,並視其情節輕重停止二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簽證許可之申請。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3 條預覽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者,在辦公時間內,公證人應隨到隨辦。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辦理結婚儀式者,結婚儀式日期,由結婚當事人自行擇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天前辦理請求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 公證人收受結婚當事人結婚書面公證請求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 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結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未滿十八歲。
(二)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五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 公證人應命結婚當事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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