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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04 筆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5 條預覽 ↗
、偵察期限,自奉交、發覺、自首或接收告訴、告發之翌日起算。 二、再議聲請駁回或處分,自接收卷宗及證物之翌日起算。 三、訊問期限,自被告到案之翌日起算。 四、簡易及合議審判期限,均自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5 條預覽 ↗
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其有效期間自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6 條預覽 ↗
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預覽 ↗
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關稅法第 43 條預覽 ↗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
司法院布告設施管理要點第 5 條預覽 ↗
除與停播 (一)一般布告欄:使用單位應於公告期滿翌日撤除。 (二)電子布告欄:管理單位應於播放期滿翌日停止播放。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8 條預覽 ↗
保稅物品進出廠(倉),應於進出廠(倉)之翌日起二日內登列有關帳冊。但自國外進口保稅物品,應於海關驗放之翌日起一週內登帳。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8 條預覽 ↗
尚有其他罪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發覺之翌日起算。 二、續獲共犯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共犯到案之日起算。 三、指定或移轉管轄者,自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四、依法更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卸、短卸情事,保稅倉庫業者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三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2 條預覽 ↗
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海運貨櫃(物): (一)櫃裝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非櫃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預覽 ↗
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3 條預覽 ↗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提存法第 11 條預覽 ↗
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8 條預覽 ↗
一、候補、試署期滿以前報送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二、候補、試署期滿後始報送者,自報送日起生效。但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候補、試署期滿翌日
法官法第 63 條預覽 ↗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2 條預覽 ↗
農監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關稅法第 56 條預覽 ↗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2 條預覽 ↗
完畢,經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翌日日間訊問者,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斟酌實際情形,諭知翌日日間八時後繼續訊問。晚上十一時後始受理聲請羈押之案件,宜告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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