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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9 筆
幼稚教育法第 22 條預覽 ↗
擅自招生之處分
船員法第 75 條預覽 ↗
救助危難之人義務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2 條預覽 ↗
未經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經當地政府取締者,一年內不受理擅自招生者及就擅自招生施教原址設立補習班之申請。
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26 條預覽 ↗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立案,以幼稚園或類似幼稚園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嚴予取締。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4 條預覽 ↗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38 條預覽 ↗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立案,或經廢止立案證書而以駕訓機構或類似駕訓班機構名義擅自招生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協調相關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飛航規則第 22 條預覽 ↗
緊急危難之航空器有最高飛航優先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預覽 ↗
緊急避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3 條預覽 ↗
緊急避難
私立學校法第 78 條預覽 ↗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海商法第 102 條預覽 ↗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8 條預覽 ↗
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由機關或…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5 條預覽 ↗
為避免緊急危難或於公務上、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而通行之車輛、船舶得免徵工程受益費。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因冒險犯難殉職者,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勤務,而致殉職者。
違警罰法第 13 條預覽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致違警者,不罰。但其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行政罰法第 13 條預覽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預覽 ↗
基本人權之限制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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