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0 筆
訴願法第 2 條預覽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訴願法第 12 條預覽 ↗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
訴願法第 20 條預覽 ↗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訴願法第 21 條預覽 ↗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訴願法第 22 條預覽 ↗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訴願法第 23 條預覽 ↗
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願法第 24 條預覽 ↗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訴願法第 25 條預覽 ↗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訴願法第 26 條預覽 ↗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訴願法第 27 條預覽 ↗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訴願法第 28 條預覽 ↗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
訴願法第 29 條預覽 ↗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訴願法第 32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訴願法第 42 條預覽 ↗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訴願法第 52 條預覽 ↗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
訴願法第 62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訴願法第 72 條預覽 ↗
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
訴願法第 82 條預覽 ↗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
訴願法第 92 條預覽 ↗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預覽 ↗
… ││ │2.臺中市(二)指行政區域: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 │ 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