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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1 筆:名稱 1・條文 20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8.04.14
條文定位20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臺灣省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關、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學校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原為省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原管理機構應編造移接清冊,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移交撥用機關,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3 條預覽 ↗
臺灣省有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由原管理機關(構)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已經申請讓售、標售或承租,未經原管理機…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臺灣省有不動產,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經行政院核准其他機關撥用者,應即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交撥用機關。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5 條預覽 ↗
臺灣省有財產,在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應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妥為管理維護。 二、收取孳息。 三、追收被占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本辦法規定之臺灣省有不動產移接清冊格式如附表一;臺灣省有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移接清冊格式如附表二;登記機關清查發現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之臺灣省有不動產清冊格…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8 條預覽 ↗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國有後,各接管之管理機關(構)及學校應按移接清冊等資料,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9 條預覽 ↗
關依本辦法辦理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應收取之登記費,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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