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00 筆
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預覽 ↗
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4 條預覽 ↗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公務員懲戒法第 76 條預覽 ↗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255 條預覽 ↗
無理由上訴之判決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2 條預覽 ↗
再復核無理由之處理方式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 19 條預覽 ↗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1 條預覽 ↗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9 條預覽 ↗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8 條預覽 ↗
再復核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職務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監獄行刑法第 132 條預覽 ↗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6 條預覽 ↗
再申訴無理由者,再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再申訴為無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4預覽 ↗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 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24 條預覽 ↗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決定機關之決定,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聲請覆審為無理由。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聲請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發問人應續行發問,證人應續為陳述。
非訟事件法第 97 條預覽 ↗
異議之裁定
律師法第 99 條預覽 ↗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預覽 ↗
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3 條預覽 ↗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
刑事補償法第 24 條預覽 ↗
駁回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 288 條預覽 ↗
聲請合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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