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59 筆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2 條預覽 ↗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本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3 條預覽 ↗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4 條預覽 ↗
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 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是否仍屬本法之非公務機關。…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5 條預覽 ↗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檢附…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6 條預覽 ↗
各機關為執行本法有關事項而需協調連繫其他機關時,得經由電腦及通信網路為之,並通知法務部協調結果。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2 條預覽 ↗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徵信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許可登記並取得執照。 徵信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徵信業,指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及經營左列業務之營利事業: 一、企業及其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二、一般經濟、市場…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5 條預覽 ↗
徵信業申請許可登記,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後,發現有遺漏或短缺者,應限期通知補正。經審查符合本法、本辦法規…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公告之。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7 條預覽 ↗
徵信業於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8 條預覽 ↗
徵信業應備置簿冊登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並供查閱。 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文件方式代替之。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9 條預覽 ↗
徵信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 徵信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並將證明方法連同前…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當事人向徵信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徵信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徵信業對向其申請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紀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當事人對於徵信業拒絕其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