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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068號
114.09.19審查裁定
上不得行使之時效障礙事由,而逕以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二)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28條前段規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22】 惟民法之消滅時效,立法者雖賦予義務人得對罹於時效之請求權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但該權利並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是義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民法第144
112年審裁字第1960號
112.11.29審查裁定
費。健保署以聲請人請求給付之系爭加成費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否准之。聲請人不服,迭經行政爭訟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112年審裁字第1323號
112.06.06審查裁定
理自治條例(已於101年12月22日廢止)等,有罹於時效及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
112年審裁字第242號
112.01.30審查裁定
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既不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繼承人即聲請人等承受其權利後,自亦無罹於時效而消滅;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司法
109年度憲二字第331號
109.11.06
及司法院釋字第240號解釋,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罹於時效為由駁回訴訟,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24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依黨產條例制定前之當時法律規定請求政黨回復,或已罹於時效,或已逾除斥期間,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均有其困難,立法者乃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
107年度憲二字第134號
109.05.29
議不當限縮系爭規定所謂「尚未執行」要件,將行刑權罹於時效亦歸類於該款除緩刑以外之例外事由,致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但故意逃避執行之人,竟與同樣經判決確定但執行完畢之人,以及未曾受有罪判
109年度憲二字第12號
109.03.20
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
107年度憲二字第392號
108.02.22
惟查聲請人並未於確定終局判決中對懲戒權之行使是否罹於時效提出爭執,且行政罰法第2條對於裁罰性不利行政處分業已定義,同法第27條亦設有裁處權時效之規定。故聲請人所爭執者,實係依系爭規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於繼承財產之侵害,真正繼承人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縱使罹於時效並經表見繼承人抗辯,真正繼承人雖喪失其基於該請求權所享有之特殊地位,但不因此喪失其法定繼承人地位及已當然承受之繼承財產,而仍
107年度憲二字第321號
107.11.30
則;5、本件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再審期間即將屆至,倘罹於時效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等語。 (四)核其所陳,就系爭規定一、二、三僅泛稱其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766號【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
107.07.13大法官解釋
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未罹於時效部分,保險人應追溯補給,系爭規定就此部分所為限制業已排除。惟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受益人如未於符合請
會台字第12609號
107.03.30
形,制定不同時效規定,致人民於知悉損害時,即因已罹於時效而無從請求救濟,有牴觸憲法第7條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
會台字第12429號
107.03.30
1項所定之賠償請求權時效,致聲請人上開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從行使,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應屬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
會台字第13792號
107.01.26
人無法舉證證明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且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等為由,判決聲請人敗訴,並未適用系爭解釋一及二,聲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會台字第13642號
106.10.20
協議先行程序,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賠,由於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亦無從補正起訴要件。確定終局判決此項見解,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並與系爭判決之見解不同,懇請大
會台字第12405號
104.02.06
定性究屬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以及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云云。惟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
會台字第12038號
103.09.26
百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即處分罹於時效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列為行政處分無效之重大事由,牴觸憲法第十六條;2、於行政處分屬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
會台字第12050號
103.06.27
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就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等節,爭執法院之訴訟程序進行及認事用法等是否得當,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會台字第11957號
103.03.21
合先敘明。惟聲請意旨,僅係就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等節,爭執法院之訴訟程序進行及認事用法等是否得當,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
會台字第11572號
103.02.19
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與司法院釋字第一0七號、第一六四號解釋意旨不符,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另系爭規定剝奪被徵收土地所
會台字第11797號
102.12.27
系爭規定並無設時效中斷之事由,亦使聲請人之請求權罹於時效,乃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為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
會台字第11678號
102.10.04
之項目與損害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以及各該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違憲法關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云云,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會台字第10975號
102.04.26
局判決援用系爭決議,認定聲請人所涉犯罪之追訴權未罹於時效,並判決聲請人有罪,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語。查其所陳,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以主觀見解認系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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