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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審裁字第864號
113.11.27審查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之規定。查本件聲請人為自然人,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故並非得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主體;又綜觀本件聲請書所載,應認聲請人係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是立法院尚不得本於其憲法職權,逕行要求人民(包括自然人、公司等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等私法組織)提供其所有之文件、資料;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所設之調查委員會,自亦無此等憲法權限。【225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譽,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且不論被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皆有其社會名譽。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則另有其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名譽感情指一人內心對於自我名譽之主觀期待及感受,與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 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其權利主體不限於自然人及法人,亦包括由多數人為特定之目的所組織,有一定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獨立支配之財產,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並以團體名義
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01.13憲法判決
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
111年憲裁字第1692號
111.10.14
該最低金額可能使個案中僅獲得微薄對價且情節輕微之自然人行為人負顯然過苛之處罰,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系爭規定既於個案情形可能造成縱以最低額度裁罰,仍不免逾越達成行政目的之必要程度而失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111.02.25憲法判決
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會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
110年度憲二字第522號
110.12.24
,不論罪責輕重均僅得科以罰金,卻不問被告為法人或自然人,針對專科罰金之罪,均一律禁止第二審法院所為之更審判決,再上訴第三審法院,造成在犯罪事實同一之情況下,自然人被告因遭判處自由刑
110年度憲二字第468號
110.12.17
定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2、自然人被告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因法人被告僅能處以罰金刑,故對於涉及法人被告之刑事案件,依系爭規定,一概禁止法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或其
108年度統二字第21號
110.12.17
認土地徵收法制之需用土地人得包括公法人、私法人及自然人。聲請人係立於需用土地人之地位申請徵收機關核准辦理徵收者,依最高行政法院歷來見解,於補償費發放完竣,需用土地人取得徵收土地所有
109年度憲二字第541號
110.03.26
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二及其授權訂定之系爭Q&A限制自然人申請查驗登記之資格,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工作權,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
108年度憲二字第281號
109.01.31
有罪判決後,無論何種案件類型均不得上訴第三審,與自然人相較,形成以不同身分為基準之差別待遇,然系爭規定旨在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自然人與法人因同一犯
108年度憲二字第266號
108.12.13
有罪判決後,無論何種案件類型均不得上訴第三審,與自然人相較,形成以不同身分為基準之差別待遇,惟系爭規定旨在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自然人與法人因同一犯
會台字第13094號
108.09.27
0203816號函(下稱彰化縣政府98年函)區別自然人佃農與法人佃農之不同,差別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之取締,顯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且所表示之見解,與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108.07.05大法官解釋
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會台字第13671號
107.11.30
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公司法人之債務,應與自然人之財產有所區隔,聲請人為群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群毅公司)之股東兼負責人,群毅公司股東其中一人為清償群毅公司積欠債權銀行之借款,
會台字第12767號
105.01.15
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下稱系爭規定),擴及一般自然人,實已限制人民處分自己財產之自由及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中華民國一○
會台字第12654號
104.09.25
四十七條、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二百十六條等規定,對自然人處以刑罰,與系爭判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十條及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等規定,對公司法人予以處罰,二者針對相同原因
會台字第12179號
103.07.25
為納稅代理事件,認「華僑或外國自然人投資證券申報納稅代理書」注意事項第一點納稅代理人資格之規定,增加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無之限制,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
會台字第11469號
102.05.31
歸屬年度時點相對照,系爭令一及系爭函之認定,出現自然人與法人間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所定平等原則有所牴觸。二、關於系爭令二部分,該令對於購入債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承受、取得拍
會台字第11101號
101.11.16
第一二三八號、第一八四七號判決就同一行為,分別對自然人科處刑罰,對法人科以行政罰;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六○○一四二七九○號函及法務部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法
會台字第11091號
101.10.05
事實認定之。」為辦理遷徙登記原則,將「無行為能力自然人或未成年人」與「有行為能力自然人或成年人」一體適用,未徵詢未成年人意願、未經政府兒童及少年主管機關協助處理,無視基本人權,剝奪
會台字第10025號
101.09.14
、系爭規定二將法人之租稅債務之繳納義務不當移轉至自然人,違反歸責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等語。 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意旨1所指摘之系爭
會台字第10158號
100.04.22
財產權之保障;3.系爭規定違背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自然人及法人之自治自決自主權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違反憲法秩序中最高法律價值及核心之人性尊嚴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
會台字第9803號
99.07.30
一條規定逃漏稅捐罪之犯行,所處罰之對象亦僅止於為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尚不及於公司,故無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之適用云云,明顯與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及判例意旨所採見解互異。 查系爭判決係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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