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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5 筆:名稱 3・條文 42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6.08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2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5.01
條文定位42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特制定本條例。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4 條預覽 ↗
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5 條預覽 ↗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6 條預覽 ↗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8 條預覽 ↗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9 條預覽 ↗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0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2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4 條預覽 ↗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5 條預覽 ↗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6 條預覽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並得視需求申請外語觀光導覽人員輔助導覽,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該地區資源及生態特性,設置、培訓並管理導覽人員。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列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二、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在鄉鎮市區迄今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得結訓證書並領取服務證者。 前項第二款資格,得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當地社會環境、教育程度、觀光市場需求酌情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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