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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問題。本項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
113年審裁字第802號
113.10.21審查裁定
法規顯有錯誤」、「鑑定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為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就毀損他人房屋損害賠償事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不足,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時,除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外,應「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2.於審
113年審裁字第414號
113.06.13審查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定以其警詢時期證言較為可採而與其審判階段之證言產生矛盾,致生扣案槍枝是否為聲請人所販售之事實認定及見解有悖於法律明確性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受詢問或訊問時,除經其委任人本人允許者外,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及第196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亦係為保障律師與其委任人間之特殊信賴關係;刑法並課予律師保密義務,
112年審裁字第907號
112.04.01審查裁定
之要件,持其主觀意見,就個案鑑驗結果、證人之相關證言及確定終局判決已論斷之事項,予以爭執;暨以系爭規定明定禁止轉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泛言系爭規定違憲而侵害其財產權,均難謂就系爭規定
111年審裁字第1390號
111.12.26審查裁定
張略以:聲請人所涉販賣毒品案件,係檢察官僅憑證人證言及通訊監聽譯文即行起訴,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4款之情事,應不具證據能力,惟最高法院109
111年憲裁字第1294號
111.08.31
(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其精神障礙狀況,適用證人證言、監聽譯文等不利被告之證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
110年度憲三字第26號
110.12.24
因畏懼構成偽證罪追訴,於審判中續為與偵查中相同之證言而恐有違真實發見原則外,亦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等語。 (三)按各級法院法官聲請釋憲之前提要件,應以案件適用之法律認有牴觸憲法疑義,
108年度憲二字第527號
110.07.16
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聲請人以外之被告所取得經具結之證言,至於系爭決議之引用,則僅係在說明檢察官訊問被告供述攸關他人(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苟未轉依證人身分踐行法定程序取供,原則上不得作
109年度憲二字第398號
109.11.06
人及辯護人之對質詰問,且就聲請人於上訴理由對證人證言已為之明確具體指摘,亦未加調查,剝奪聲請人之訴訟防禦權,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
107年度統二字第3號
107.03.30
項並未規定;就被害人之陳述、告訴人之告訴及幼童之證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57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及63年台上字第3501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承認應有補強法則之必
會台字第13348號
106.04.28
定終局判決不採信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估報告及證人之證言,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上原有竹木數量之認定有誤,致侵害聲請人之土地所有權,牴觸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
會台字第12935號
105.04.29
○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關於「共同被告證言可否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歧
會台字第12354號
103.12.31
請,所陳稱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法官未能客觀聽訟、證言及證物均有瑕疵、訴訟程序顯違背法令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云云,均屬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
會台字第12149號
103.10.24
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以與聲請人有私怨之證人證言為論罪依據,使其受有罪判決確定,乃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
會台字第12197號
103.09.26
販賣禁藥之故意,確定終局判決卻僅憑證人臆測之不利證言,仍判以販賣禁藥罪,其他首謀卻得享有緩起訴或緩刑之不當差別待遇。綜上,有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等語。查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
會台字第11770號
102.12.20
,確定終局判決無販賣毒品之證據,僅以有前科之證人證言為論罪依據,乃確定終局判決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意旨,違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五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
會台字第10674號
101.03.02
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採證言,未予聲請人詰問機會,違反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傳聞法則,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又聲請人所為係犯加工自殺罪及遺棄罪
會台字第9910號
99.07.30
合法理由,該通訊譯文即無證據能力,而法院未就證人證言詳為調查,有違證據法則,故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正當法律原則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
會台字第8790號
97.05.09
部分,聲請人主張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之證人未行使拒絕證言權,原審法院竟准予為證言,導致洩漏該等證人因受委任而知悉之秘密云云,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
釋字第627號
96.06.15大法官解釋
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
會台字第8167號
96.02.16
八十條部分,無非泛指法院選擇性地適用或不適用拒絕證言之規定,所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刑事訴
會台字第7524號
94.03.04
所陳,係主張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未採其證言且未行言詞辯論程序,違反行政訴訟法;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之執法方式違法不當。二者均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有所指摘,更
會台字第5962號
94.02.25
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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