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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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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判範圍的效力,故起訴的犯罪事實如何,應由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記載之。至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如何評價,即被告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或其他刑事實體法,以下僅以刑法說明之),觸犯何一法條等事項,檢
114年審裁字第1406號
114.11.17審查裁定
件受到員警違法之搜索、扣押及不正訊問,檢察官亦於起訴書為不實之記載,且承審法院未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意旨,就聲請人之犯行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114年憲裁字第77號
114.10.01
第26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容許法院在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內容以外自行依職權擴張審理範圍,且其擴張範圍應適用之法條,不受檢察官起訴範圍拘束,顯已違反審判及檢察分離之正當程序;又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863號
114.08.04審查裁定
9號裁定就本件聲請人前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憲法起訴書」,以未見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而予不受理,惟聲請人一直有書狀提出,請本庭依法辦理勿滅證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
114年審裁字第693號
114.07.03審查裁定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761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依
114年審裁字第492號
114.05.19審查裁定
聲再字第10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審酌起訴書及原確定判決均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犯強盜罪,遽予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114年審裁字第463號
114.05.09審查裁定
住居所只是戶籍地址,並非聲請人實際居住之地址,致起訴書和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均未合法送達,聲請人所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因而違反憲法第5
113年審裁字第546號
113.07.23審查裁定
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 2.本件原因案件之起訴書認為聲請人楊文欣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罪嫌,惟經系爭判決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而認聲請人楊文欣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113.06.24審查裁定
搜索狀所記載之被告身分證字號與聲請人不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列載竄改之被害人匯款紀錄,企圖誤導法官各匯款均為詐欺犯罪所得等違法失職行為,均未盡調查之能事,遽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牴觸
112年審裁字第1918號
112.11.11審查裁定
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告訴人陷於錯誤之原因認定與起訴書記載有所不同,及依卷存證據尚不能證明聲請人有施用詐術云云,核均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
112年審裁字第1245號
112.05.15審查裁定
得利用股東名簿上所載地址資料而進行訴訟,寄送民事起訴書至該住處,有違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及名譽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112年審裁字第298號
112.02.02審查裁定
、第10156號、第10157號及第10159號起訴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
112年審裁字第223號
112.01.30審查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688號檢察官起訴書提起公訴後所為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
111年審裁字第1429號
111.12.26審查裁定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28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111年審裁字第969號
111.11.30審查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353號起訴書 (下稱系爭起訴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
111年審裁字第834號
111.11.25審查裁定
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196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公平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關於系
111年憲裁字第471號
111.07.21
,又命聲請人須砍除樹木,而第一審法院未禁止原告於起訴書狀中提出不實證據,俱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及第171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
108年度憲三字第56號
110.07.16
案件事實顯不符合礦業法第4條第3款採礦之定義,原起訴書認被告涉犯系爭規定一之罪部分,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檢察官106年度上蒞字第411號補充理由書參照),則系
109年度憲二字第324號
110.07.16
度偵字第140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76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
109年度憲二字第383號
109.11.06
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起訴書及存證信函所載均與事實不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未依系爭判決之結果辦理案件,亦屬違憲等語。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未依法定程序提起
109年度憲二字第130號
109.06.19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816號起訴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統二字第19號
109.02.27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4199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76號
會台字第13564號
108.09.27
、第23882號、第31968號及第3196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高雄空大於102年2月1日發給聲請人聘書(聘期自102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以備註方式載明吳師因案起訴,
108年度憲二字第151號
108.07.05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22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108年度統二字第6號
108.05.31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起訴書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台自108非555字第10899032611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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